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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文物局
对文物购销、拍卖经营的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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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对文物购销、拍卖经营的行政检查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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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11110000000021506C2110629004000 事项类型 行政检查
实施主体 北京市文物局 所属机构 北京市文物局
行使层级 市级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运行系统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强制/检查结果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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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步骤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检查
检查方案--【展开】--【展开】
决定
决定--【展开】--【展开】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制定机关国务院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国务院令第377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四十三条 文物商店购买、销售文物,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拍卖文物,应当记录文物的名称、图录、来源、文物的出卖人、委托人和买受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有效证照号码以及成交价格,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受备案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为其保密,并将该记录保存75年。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文物商店和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的监督检查。【展开】

服务承诺

法定办结时限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55532986【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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