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 11110000000021506C2110629004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检查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文物局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文物局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运行系统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强制/检查结果名称 | 无 |
显示更多
设定依据
无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务院令第377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十三条 文物商店购买、销售文物,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拍卖文物,应当记录文物的名称、图录、来源、文物的出卖人、委托人和买受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有效证照号码以及成交价格,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受备案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为其保密,并将该记录保存75年。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文物商店和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的监督检查。【展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