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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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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文物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受理条件 | 受国家文物局委托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方案审批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文保工程保护对象必须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二)符合申报要求的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方案申请书,申请书中必须包含申请人的信息,保护工程信息。 (三)必须具备《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现状勘察》,对拟立项项目名称、地点、时代,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公布及执行情况,保护规划的编制、公布及执行情况按要求填报,对必要性进行阐述; (四)必须具备《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方案》,对保护工程实施可行性的说明文件(包括照片、图纸等及原则性的保护措施说明),包括经费估算、来源及计划工作安排等详细信息; (五)未经国家文物局立项的保护工程项目,必须提供【国保初审】批复,如批复中有国家文物局或北京市文物局的修改意见,必须包含对修改意见回复的说明。已经经过国家文物局立项的文保项目,不需要【国保初审】批复,但需要提供申请了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的说明。以上文件与申请书一并提交。 (来源:国家文物局文物保发〔2016〕25号《关于进一步优化文物保护项目审批的通知》和国家文物局文物保发〔2008〕19号《文物保护工程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等) | ||
办理时间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1-3层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9150660;(010)89150859【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1层A区103玻璃房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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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窗口地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1层咨询台【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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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111029025000 | 事项编码 | 11110000000021506C2111029025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000021506C211102902500002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文物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现场查询: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1层A区103玻璃房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电话查询:(010)89150660;(010)891508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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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统建系统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电话预约:(010)89150001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市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关于进一步优化文物保护项目审批的通知》经国家文物局批复同意列入年度计划的文物保护项目,除国家文物局另有要求外,按照属地化管理的职责要求,其余项目技术方案委托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批。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审批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项目技术方案,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技术评估,国家文物局不再指定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技术方案批复同意后,省级文物行政部门须将修改完善后的技术方案和项目预算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报网审平台报国家文物局备案,作为申请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的依据。可移动文物保护项目技术方案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通过网报网审平台开展审批。 突发抢险性和不涉及资金申请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项目,管理机构可按照《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编制技术方案,通过网报网审平台随时报国家文物局审批。《文物保护工程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本规定的适用范围为,《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规定的属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保护工程。 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除保养维护工程以外,其他文物保护工程必须按以下规定履行立项报批程序:(一)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在对工程项目的必要性、紧迫性以及可行性进行科学评估后,向国家文物局申报立项; 第六条第一款: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受国家文物局委托负责工程方案的审查与批准工作。 第十四条第二款:安防工程设计方案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国家文物局审批。第一款,抗震、防洪、消防、避雷工程设计方案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根据文物保护的要求审核批准后,按规定程序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经国家文物局批复,按属地进行管理。市文物局负责审批全国重点文保单位保护项目技术方案,批复同意后10个工作日内,市文物局须持技术方案和项目预算经网报网审平台报国家文物局备案。市文物局通过网报网审平台开展可移动文物保护项目技术方案审批。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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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 | 1、纸质材料均需要PDF电子版,电子版材料需与纸质版保持一致; 2、申报事项符合相应的法律法规要求; 3、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4、材料齐全,填写完整,签章有效。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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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受国家文物局委托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方案核准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包括申请人名称及相关个人身份或法人登记证明材料;工程名称(工程名称应与图纸一致)、位置、类别和规模; 2、单位申报(单位名称应与公章一致)加盖公章,个人申报签字即可; 3、纸质版1份,扫描电子版(PDF)。电子版须与纸质版在内容及盖章上一致; 4、已经立项的国保,不需报【国保初审】,直接报【国保审批】,该类国保申报【国保审批】时,申请函中需有“该项目已申请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并附说明文件。【展开】 | 国家文物局文物保发〔2016〕25号《关于进一步优化文物保护项目审批的通知》经国家文物局批复同意列入年度计划的文物保护项目,除国家文物局另有要求外,按照属地化管理的职责要求,其余项目技术方案委托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批。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审批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项目技术方案,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技术评估,国家文物局不再指定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技术方案批复同意后,省级文物行政部门须将修改完善后的技术方案和项目预算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报网审平台报国家文物局备案,作为申请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的依据。可移动文物保护项目技术方案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通过网报网审平台开展审批。 突发抢险性和不涉及资金申请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项目,管理机构可按照《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编制技术方案,通过网报网审平台随时报国家文物局审批。 国家文物局文物保发〔2008〕19号《文物保护工程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本规定的适用范围为,《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规定的属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保护工程。 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除保养维护工程以外,其他文物保护工程必须按以下规定履行立项报批程序:(一)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在对工程项目的必要性、紧迫性以及可行性进行科学评估后,向国家文物局申报立项; 第六条第一款: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受国家文物局委托负责工程方案的审查与批准工作。 第十四条第二款:安防工程设计方案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国家文物局审批。第一款,抗震、防洪、消防、避雷工程设计方案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根据文物保护的要求审核批准后,按规定程序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实施。【展开】 | 申请人名称、法人登记材料,如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信用代码;工程名称、位置、类别和规模;加盖公章。【展开】 |
二 | 修缮方案和工程设计资料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3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保护工程方案、设计图、施工图、工程做法说明等相关技术文件,图纸应按照建筑工程绘图规范绘制,并详细标注尺寸; 2、方案包含工程设计概算; 3、可以包含其他能够反映该文物历史原装的材料(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责任设计师章); 4、盖章纸质版设计文本1份,盖章纸质版工程设计概算1份(概算视情况而定,非必要),扫描盖章电子版(PDF),电子版须与纸质版在内容及盖章上一致; 5、如申报【国保初审】后,如国家文物局已原则同意,需申报单位按照国家文物局的意见修改、完善方案,报北京市文物局核准;如国家文物局暂不同意所报方案时,需申报单位根据国家文物局的意见对所报方案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后,按程序重新另行报批; 6、纸质文本均需要在以下位置加盖章: ①扉页:单位公章; ②第二页(资质页):单位公章,项目负责人的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章; ③文本目录页:单位公章; ④图纸目录页(包括现状、修缮、及其他补充部分小类):单位公章; ⑤图纸中的总图页(包括现状、修缮、及其他补充部分小类)(没有总图的盖在第一张图纸):单位公章。【展开】 | 国家文物局文物保发〔2016〕25号《关于进一步优化文物保护项目审批的通知》经国家文物局批复同意列入年度计划的文物保护项目,除国家文物局另有要求外,按照属地化管理的职责要求,其余项目技术方案委托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批。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审批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项目技术方案,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技术评估,国家文物局不再指定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技术方案批复同意后,省级文物行政部门须将修改完善后的技术方案和项目预算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报网审平台报国家文物局备案,作为申请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的依据。可移动文物保护项目技术方案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通过网报网审平台开展审批。 突发抢险性和不涉及资金申请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项目,管理机构可按照《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编制技术方案,通过网报网审平台随时报国家文物局审批。 国家文物局文物保发〔2008〕19号《文物保护工程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本规定的适用范围为,《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规定的属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保护工程。 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除保养维护工程以外,其他文物保护工程必须按以下规定履行立项报批程序:(一)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在对工程项目的必要性、紧迫性以及可行性进行科学评估后,向国家文物局申报立项; 第六条第一款: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受国家文物局委托负责工程方案的审查与批准工作。 第十四条第二款:安防工程设计方案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国家文物局审批。第一款,抗震、防洪、消防、避雷工程设计方案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根据文物保护的要求审核批准后,按规定程序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实施。【展开】 | ①反映文物历史状况、固有特征和损害情况的勘察报告、实测图、照片;②保护工程方案、设计图、施工图、工程做法说明相关技术文件,图纸应按照建筑工程绘图规范绘制,并详细标注尺寸;③工程设计概算;④其他能够反映该文物历史原装的材料。加盖公章。【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1、纸质材料均需要PDF电子版,电子版材料需与纸质版保持一致; 2、申报事项符合相应的法律法规要求; 3、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4、材料齐全,填写完整,签章有效。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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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符合受理标准,出具《受理通知书》; 2、不符合标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
审查标准 1、审核包括申请人名称及相关个人身份或法人登记证明材料;工程名称(工程名称应与图纸一致)、位置、类别和规模;2、审核单位申报(单位名称应与公章一致)加盖公章,个人申报签字即可; 3、审核纸质版3份,扫描电子版。电子版须与纸质版在内容及盖章上一致; 4、审核申请函中必须有“此项目不申请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并附有说明文件; 5、审核文物保护工程方案文件必须符合相关要求。【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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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10个工作日 | 部门负责人 | 该事项属于审批事项,申请人将初审申请提交政务服务大厅受理后,由市文物局进行初审合格后,报国家文物局,无论同意与否,由北京市文物局按国家文物局意见出具《北京市文物局关于XXXX修缮设计方案核准的复函》。 |
审查标准 1、所有申报文件必须符合相关要求,包括申请函、勘察报告和文物保护工程方案(详细要求参见申报材料的要求);2、未经国家文物局立项的保护工程项目,申报【国保审批】时,必须提供【国保初审】国家文物局与北京市文物局的批复文件,如批复中有国家文物局或北京市文物局的修改意见,必须包含对修改意见回复的说明;已经过国家文物局立项的文保项目,申报【国保审批】时,不需要【国保初审】批复,但需要提供申请了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的说明。以上文件与申请书一并提交。 3、申报【国保审批】,经北京市文物局委托北京市考古研究院(北京市文化遗产研究院)评审,暂不同意所报方案时,需要申报单位根据北京市文物局意见修改后,再次申报【国保审批】。申报时,文本中需要有上次北京市文物局的修改意见复函文件,以及对应修改意见作出的修改说明; 4、所有文件的单位公章和设计单位资质公章必须齐全并且符合相关要求; 5、提供所有文件盖章后的纸质文件的扫描电子版文件,并确认电子版材料与纸质版文件一致; 6、申报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国家文物局的要求; 7、是否有利于文物保护。【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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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2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修缮设计方案(核准)的复函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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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修缮设计方案(核准)的复函 | |
结果名称 | 修缮设计方案(核准)的复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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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北京市文物局关于XXXX修缮设计方案(核准)的复函.pdf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优化文物保护项目审批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国家文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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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关于进一步优化文物保护项目审批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文物保发〔2016〕25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经国家文物局批复同意列入年度计划的文物保护项目,除国家文物局另有要求外,按照属地化管理的职责要求,其余项目技术方案委托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批。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审批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项目技术方案,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技术评估,国家文物局不再指定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技术方案批复同意后,省级文物行政部门须将修改完善后的技术方案和项目预算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报网审平台报国家文物局备案,作为申请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的依据。可移动文物保护项目技术方案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通过网报网审平台开展审批。 突发抢险性和不涉及资金申请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项目,管理机构可按照《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编制技术方案,通过网报网审平台随时报国家文物局审批。 【展开】 |
【规范性文件】文物保护工程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 |
制定机关 | 国家文物局 |
---|---|
依据名称 | 文物保护工程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文物保发〔2008〕19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条:本规定的适用范围为,《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规定的属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保护工程。 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除保养维护工程以外,其他文物保护工程必须按以下规定履行立项报批程序:(一)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在对工程项目的必要性、紧迫性以及可行性进行科学评估后,向国家文物局申报立项; 第六条第一款: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受国家文物局委托负责工程方案的审查与批准工作。 第十四条第二款:安防工程设计方案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国家文物局审批。第一款,抗震、防洪、消防、避雷工程设计方案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根据文物保护的要求审核批准后,按规定程序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实施。【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文物修缮工程设计单位是否要求有设计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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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无要求。各单位可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方案,也可自行编制方案。 |
2、施工过程中如发现新的文物、有关资料或其它影响文物保护的重大问题,如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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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立即记录、保护现场,并经原申报机关向原审批机关报告,请示处理办法。 |
3、文物修缮工程建设单位是否可以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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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 |
4、什么是抢险加固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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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文物突发严重危险时,由于时间、技术、经费等条件的限制,不能进行彻底修缮而对文物采取具有可逆性的临时抢险加固措施的工程。 |
5、省级、设区的市、自治州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如何划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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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 |
6、什么是修缮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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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为保护文物本体所必须的结构加固处理和维护,包括结合结构加固而进行的局部复原工程。 |
指南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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