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切换简洁版
基本信息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文物局 | 服务对象 | |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理形式 | |
| 受理条件 | 受国家文物局委托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方案审批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文保工程保护对象必须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二)符合申报要求的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方案申请书,申请书中必须包含申请人的信息,保护工程信息。 (三)必须具备《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现状勘察》,对拟立项项目名称、地点、时代,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公布及执行情况,保护规划的编制、公布及执行情况按要求填报,对必要性进行阐述; (四)必须具备《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方案》,对保护工程实施可行性的说明文件(包括照片、图纸等及原则性的保护措施说明),包括经费估算、来源及计划工作安排等详细信息; (五)未经国家文物局立项的保护工程项目,必须提供【国保初审】批复,如批复中有国家文物局或北京市文物局的修改意见,必须包含对修改意见回复的说明。已经经过国家文物局立项的文保项目,不需要【国保初审】批复,但需要提供申请了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的说明。以上文件与申请书一并提交。 (来源:国家文物局文物保发〔2016〕25号《关于进一步优化文物保护项目审批的通知》和国家文物局文物保发〔2008〕19号《文物保护工程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等) | ||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 上午08:30 - 12:00、下午12:00 - 17:30; 周六:上午:08:30 - 12:30(需预约);法定节假日不对外服务。;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查看详情 |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1-3层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9150660;(010)89150859【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二层B岛206玻璃房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展开】 |
||
| 投诉监督方式 | |||
| 基本编码 | 111029025000 | 事项编码 | 11110000000021506C2111029025000 |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000021506C211102902500002 | 进驻大厅类型 |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文物局 | 委托部门 | 无 |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统建系统 |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 预约办理 | 数量限制 | 无 | |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
| 通办范围 | 全市 | 特殊程序 | 无 |
| 行使内容 | 《关于进一步优化文物保护项目审批的通知》经国家文物局批复同意列入年度计划的文物保护项目,除国家文物局另有要求外,按照属地化管理的职责要求,其余项目技术方案委托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批。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审批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项目技术方案,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技术评估,国家文物局不再指定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技术方案批复同意后,省级文物行政部门须将修改完善后的技术方案和项目预算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报网审平台报国家文物局备案,作为申请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的依据。可移动文物保护项目技术方案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通过网报网审平台开展审批。 突发抢险性和不涉及资金申请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项目,管理机构可按照《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编制技术方案,通过网报网审平台随时报国家文物局审批。《文物保护工程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本规定的适用范围为,《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规定的属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保护工程。 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除保养维护工程以外,其他文物保护工程必须按以下规定履行立项报批程序:(一)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在对工程项目的必要性、紧迫性以及可行性进行科学评估后,向国家文物局申报立项; 第六条第一款: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受国家文物局委托负责工程方案的审查与批准工作。 第十四条第二款:安防工程设计方案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国家文物局审批。第一款,抗震、防洪、消防、避雷工程设计方案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根据文物保护的要求审核批准后,按规定程序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经国家文物局批复,按属地进行管理。市文物局负责审批全国重点文保单位保护项目技术方案,批复同意后10个工作日内,市文物局须持技术方案和项目预算经网报网审平台报国家文物局备案。市文物局通过网报网审平台开展可移动文物保护项目技术方案审批。 | ||

无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1、纸质材料均需要PDF电子版,电子版材料需与纸质版保持一致; 2、申报事项符合相应的法律法规要求; 3、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4、材料齐全,填写完整,签章有效。 |
|---|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1、纸质材料均需要PDF电子版,电子版材料需与纸质版保持一致; 2、申报事项符合相应的法律法规要求; 3、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4、材料齐全,填写完整,签章有效。 |
|---|

无
无
指南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