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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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受理条件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申请人的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并自受理化妆品生产许可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并发给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办理。 1.申请事项依法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 2.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要求签字的须签字,每份加盖企业公章。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装订成册; 3.核对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应包括对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且应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4.核对申请单位填报的表格,编写的申报材料应为A4规格纸张,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比例提供,所报材料应清楚、整洁; 5.核对每份申报材料应加盖企业公章,所有申报材料左页边距应大于20mm(用于装订); 6.核对申报材料中同一项目的填写应一致,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清晰。 | ||
办理时间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9150290【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1-3层综合窗口)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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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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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72150000 | 事项编码 | 1111000000002717422000172150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00002717422000172150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010)891502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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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网上预约:http://banshi.beijing.gov.cn/;电话预约:(010)89150001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市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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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新办 | |||||||||
(一) | 化妆品生产许可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或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填写信息完整、清晰,要求签字的须签字,加盖企业公章,使用A4纸打印装订成册; 2.申报材料中同一项目的填写应一致; 3. 含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情况,主要生产设备工艺装备明细,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明细; 4.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6号)》【展开】 | 需要登录“北京市统一身份认证平台”后点击进入该事项,填写并下载打印该表格。含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情况,主要生产设备工艺装备明细,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明细【展开】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负责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完整、清晰,在有效期内,加盖企业公章,使用A4复印,装订成册; 2.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6号)》【展开】 | 【展开】 | |
质量安全负责人任命书、简历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信息完整、清晰,加盖企业公章,使用A4纸打印装订成册; 2. 包括质量安全负责人简历; 3.核对申报材料中同一项目的填写应一致,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清晰。【展开】 |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6号)》【展开】 | 【展开】 | |
(二) | 生产场所合法使用的佐证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信息完整、清晰,加盖企业公章,使用A4纸打印装订成册; 2.包括土地所有权证书、房产证书或租赁协议复印件; 3.核对申报材料中同一项目的填写应一致,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清晰。【展开】 |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6号)》【展开】 | 土地所有权证书、房产证书或租赁协议复印件。【展开】 |
(三) | 生产设施设备资料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信息完整、清晰,加盖企业公章,使用A4纸打印装订成册; 2.包括厂区总平面图(包括厂区周围30米范围内环境卫生)含生产车间(含各功能车间布局)、检验部门、仓库的建筑平面图,生产设备配置图,施工装修说明(包括装修材料、通风、消毒设施),生产工艺流程简述及简图,生产环境条件符合需求的佐证文件或检测报告(包括生产用水符合要求的检测报告,生产车间洁净区、准洁净区环境指标符合《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检测报告); 3.核对申报材料中同一项目的填写应一致,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清晰。【展开】 |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6号)》【展开】 | 厂区总平面图(包括厂区周围30米范围内环境卫生)含生产车间(含各功能车间布局)、检验部门、仓库的建筑平面图,生产设备配置图,施工装修说明(包括装修材料、通风、消毒设施),生产工艺流程简述及简图,生产环境条件符合需求的佐证文件或检测报告(包括生产用水符合要求的检测报告,生产车间洁净区、准洁净区环境指标符合《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检测报告)。【展开】 |
(四) | 化妆品质量安全的管理制度资料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信息完整、清晰,加盖企业公章,使用A4纸打印装订成册; 2.包括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目录,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开展自查并撰写的自查报告; 3.核对申报材料中同一项目的填写应一致,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清晰。【展开】 |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6号)》【展开】 | 含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目录,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开展自查并撰写的自查报告。【展开】 |
(五) | 符合产业政策的说明性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信息完整、清晰,加盖企业公章,使用A4纸打印装订成册; 2.一般包括但不限于:新建化妆品生产项目布局在中心城区外市级以上开发区或产业园区的证明材料、辖区经信或发改部门同意立项的批复文件以及以化学反应作为关键环节和工序的生产工艺的情况; 3.核对申报材料中同一项目的填写应一致,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清晰。【展开】 |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6号)》【展开】 | 【展开】 |
(六) | 企业关于申请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完整、清晰,法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使用A4复印,装订成册; 2.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6号)》【展开】 | 【展开】 |
二 |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 申请人自备 | 非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完整、清晰,法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使用A4复印,装订成册; 2. 同时提交委托人、被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6号)》【展开】 | 非法定代表人本人办理时提交【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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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2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符合受理标准的转审批人员。 |
审查标准 1.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要求签字的须签字,逐份加盖企业公章。使用 A4纸打印或复印,装订成册;2.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日期,加盖企业公章。如无公章,则须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或签章; 3.申请材料企业自我声明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如无公章,则须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或签章; 【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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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13个工作日 | 进驻部门首席代表 | 符合许可标准的做同意许可的决定。 |
审查标准 1.是依法设立的企业;^2.有与生产的化妆品品种、数量和生产许可项目等相适应的生产场地,且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3.有与生产的化妆品品种、数量和生产许可项目等相适应的生产设施设备且布局合理,空气净化、水处理等设施设备符合规定要求;^4.有与生产的化妆品品种、数量和生产许可项目等相适应的技术人员;^5.有与生产的化妆品品种、数量相适应,能对生产的化妆品进行检验的检验人员和检验设备;^6.有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管理制度。^【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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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1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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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 |
结果名称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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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正本.pdf |
有效时间 | 见结果文书 |
无
【行政法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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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令第727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申请人的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并自受理化妆品生产许可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并发给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办理。【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办理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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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60个工作日,承诺办理时限13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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