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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第二类监控化学品使用许可证首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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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110000000000

第二类监控化学品使用许可证首次申请

到现场0

北京市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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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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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010)89150414
投诉监督电话:(010)12345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

办件类型:

承诺件

事项编码:

11110000693225666K2000107108002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数量限制:

通办范围:

全市

运行系统:

市级统建系统

受理条件:

申办人提供的材料齐全,内容填写完整,签章有效,且证照在有效期内。

办理信息

办理方式:

自办件

法定办结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预约办理:

电话预约:(010)89150001

是否收费:

不收费

网上支付:

物流快递:

申请途径:

网上申报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中介服务: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网上查询:http://banshi.beijing.gov.cn
现场查询: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电话查询:(010)89150414

实施主体信息

实施主体: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所属机构: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市级

权限划分:

行使内容:

依法依规开展监控化学品领域监督管理

展开全部

申请与受理

办理步骤:受理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申办人提供的材料齐全,内容填写完整,签章有效,且证照在有效期内。

办理结果:正式受理申请。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决定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申请人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采购、运输、储存和使用具有全过程管理能力^有健全的监控化学品使用管理制度^具备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能力^五年内无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监控化学品的记录^

办理结果:作出决定。

颁证与送达

办理步骤:发证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结果名称:

1、第二类监控化学品使用许可证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公告送达邮寄送达直接送达留置送达自助柜网站下载:其他:

一、第二类监控化学品使用申请表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容缺后补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表格类;纸质

其他要求:请在申请表相应位置加盖单位公章、手写签字,填写时请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可容缺后补)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申请材料总要求:

第二类监控化学品使用许可证

结果名称:

第二类监控化学品使用许可证

结果样本:

第二类监控化学品使用许可证.pdf

有效时间:

见结果文书

是否收费:

不收费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发布号令(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8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七条 国家对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经营、第一类和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使用,实行许可制度。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

1995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0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五条 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监控化学品的,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申报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监控化学品的有关资料、数据和使用目的,接受化学工业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十三条 需要使用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凭批准文件同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指定的经销单位签订合同,并将合同副本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使用监控化学品的,应当与其申报的使用目的相一致;需要改变使用目的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1.问:申请第二类监控化学品使用许可需要承担那些义务?

答:1.根据《监控化学品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或者使用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应当按时申报关于年度宣布和预计宣布的《全国监控化学品统计报表》。预计宣布统计报表提交后,预计生产、使用活动超出原宣布计划的,应当在有关活动开始前不少于20个工作日申报关于变更宣布的《全国监控化学品统计报表》。 2.第四十二条 生产监控化学品以及使用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其监控化学品达到或者超过《禁止化学武器公约》规定的核查阈值的,应当履行接受国际视察的义务,做好接受禁止化学武器组织国际视察的各项准备工作。 接受国际视察的义务包括: (一)根据《禁止化学武器公约》,提供国际视察所需的数据资料,及时回答视察组的问询; (二)确保视察组顺利查看视察任务授权范围内的设施或者区域,配合视察组进行取样和分析; (三)提供视察组及陪同人员所需的工作场所、通讯手段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四)《禁止化学武器公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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