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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宗教院校(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设立)变更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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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族宗教委
110000000000
北京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2层B岛205室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1.宗教院校由全国性宗教团体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设立。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设立宗教院校。(依据来源:宗教事务条例 第十一条) 2.设立宗教院校,应当由全国性宗教团体向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院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全国性宗教团体的申请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依据来源:宗教事务条例 第十二条) 3.宗教院校变更校址、校名、隶属关系、培养目标、学制、办学规模等以及合并、分设和终止,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办理。(依据来源:宗教事务条例 第十五条) 4. 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5.提交的证照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6.申请材料所填信息应与证照一致; 7.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证照内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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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宗教院校(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设立)变更许可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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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件类型

  • 0

    到现场次数

  • 3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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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北京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服务对象 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受理条件 1.宗教院校由全国性宗教团体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设立。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设立宗教院校。(依据来源:宗教事务条例 第十一条) 2.设立宗教院校,应当由全国性宗教团体向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院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全国性宗教团体的申请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依据来源:宗教事务条例 第十二条) 3.宗教院校变更校址、校名、隶属关系、培养目标、学制、办学规模等以及合并、分设和终止,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办理。(依据来源:宗教事务条例 第十五条) 4. 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5.提交的证照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6.申请材料所填信息应与证照一致; 7.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证照内容一致。
办理时间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查看详情
办理地点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2层B岛205室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010)89150045; 综窗咨询电话:(010)89150270【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2层B岛205室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窗口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2层B岛205室【展开】

基本编码 000141101002 事项编码 11110000000021311J2000141101002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110000000021311J200014110100202 进驻大厅类型 政务服务中心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网上支付
所属机构 北京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委托部门
联办机构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电话查询:(010)89150045
行使层级 市级 运行系统 市级统建系统
物流快递 办理方式 自办件
预约办理 网上预约:http://banshi.beijing.gov.cn/;电话预约:(010)89150001 数量限制
中介服务 权限划分
通办范围 全市 特别程序
行使内容 按照《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86号)要求,由市级宗教事务部门进行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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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下载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申请材料总要求1、所有材料须加盖申请人的公章。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下载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宗教院校基本情况表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表格类;纸质、电子样表下载空表下载1.核对院校基本情况表各项内容是否一致; 2.确认院校基本情况表填写完整、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无涂改; 3.核对院校基本情况表是否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核对院校基本情况表是否有自然人签章或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展开】《宗教院校管理办法》(国家宗教局令第16号)》【展开】【展开】
院校办学章程、规章制度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文本类;纸质、电子样例下载1.核对院校办学章程、规章制度与申请书各项内容是否一致; 2.确认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无涂改; 3.确认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确认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5.有负责人签字并按手印(红色)。【展开】《宗教院校管理办法》(国家宗教局令第16号)》【展开】【展开】
申请材料总要求1、所有材料须加盖申请人的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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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与受理1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受理0个工作日综窗人员(1)能当场受理或者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 (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标准

    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
    【展开】
  • 审查与决定2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决定0个工作日首席代表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条件、标准,通过审查,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条件和标准,未通过审查,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审查标准

    1.设立宗教院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培养目标、办学章程和课程设置计划;
    (二)有符合培养条件的生源和招生计划;
    (三)有必要的办学资金和合法、稳定的经费来源;
    (四)有教学任务和办学规模所必需的教学场所、设施设备;
    (五)有专职的院校负责人、合格的专职教师和内部管理组织;
    (六)布局合理。
    同一省级行政区域内已设立宗教院校的,一般不再批准设立新的同类宗教院校。
    2.设立高等宗教院校,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招生对象至少具备中等宗教院校或者普通高级中学学历,或者具有同等学力;
    (二)任课教师总数不少于学生总额的百分之十,其中至少百分之五十为专职教师;
    (三)有独立的教学场所,其建筑设施可以保证教学、研究和师生的宗教生活、日常生活、体育锻炼等方面的基本需求,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建设、消防等方面的规定;
    (四)有必要的教学设备,适用图书不少于三万册;
    (五)有必要的办学资金。
    3.设立中等宗教院校,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招生对象至少具备普通初级中学学历;
    (二)任课教师总数不少于学生总额的百分之八,其中至少百分之五十为专职教师;
    (三)有独立的教学场所,其建筑设施可以保证教学和师生的宗教生活、日常生活、体育锻炼等方面的基本需求,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建设、消防等方面的规定;
    (四)有必要的教学设备,适用图书不少于二万册;
    (五)有必要的办学资金。
    【展开】
  • 颁证与送达3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结果名称
    发证0个工作日综窗人员

    1、北京市宗教事务局行政许可初审决定书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北京市宗教事务局行政许可初审决定书
结果名称北京市宗教事务局行政许可初审决定书
结果文书类型批文
结果样本北京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行政许可初审决定书.docx
有效时间无时限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
制定机关国务院
依据名称宗教事务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6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十一条:宗教院校由全国性宗教团体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设立。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设立宗教院校。
第十二条:设立宗教院校,应当由全国性宗教团体向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院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全国性宗教团体的申请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十五条:宗教院校变更校址、校名、隶属关系、培养目标、学制、办学规模等以及合并、分设和终止,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展开】

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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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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