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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recept.banshi.beijing.gov.cn/online/accept#/accept/entry?matterType=single&matterId=11128202020777&bizMode=normal&userType=legal&openRouteEnvFlag=pr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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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banshi.beijing.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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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宗教院校(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设立)变更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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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族宗教委
110000000000

宗教院校(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设立)变更许可

到现场0

北京市

法定工作日: 上午08:30 - 12:00、下午12:00 - 17:30; 周六:上午:08:30 - 12:30(需预约);法定节假日不对外服务。;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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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2层B岛205室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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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电话:(010)12345
服务对象:

办件类型:

即办件

事项编码:

11110000000021311J2000141101002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数量限制:

通办范围:

全市

运行系统:

市级统建系统

受理条件:

1.宗教院校由全国性宗教团体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设立。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设立宗教院校。(依据来源:宗教事务条例 第十一条) 2.设立宗教院校,应当由全国性宗教团体向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院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全国性宗教团体的申请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依据来源:宗教事务条例 第十二条) 3.宗教院校变更校址、校名、隶属关系、培养目标、学制、办学规模等以及合并、分设和终止,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办理。(依据来源:宗教事务条例 第十五条) 4. 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5.提交的证照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6.申请材料所填信息应与证照一致; 7.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证照内容一致。

办理信息

办理方式:

自办件

法定办结时限:

3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预约办理:

网上预约,电话预约:(010)89150001

是否收费:

不收费

网上支付:

物流快递:

申请途径:

办理形式:

中介服务: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实施主体信息

实施主体:

北京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所属机构:

北京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市级

权限划分:

行使内容:

按照《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86号)要求,由市级宗教事务部门进行受理。

展开全部

申请材料总要求:1、所有材料须加盖申请人的公章。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服务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