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切换简洁版
基本信息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 服务对象 |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
| 受理条件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予以受理,受理机构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受理单》;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需补正内容,补正后予以受理;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受理机构要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来源:外专发〔2017〕36号《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的通知》附件: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十、办理基本流程) | ||
| 办理时间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8:30 - 12:00; 下午: 12:00 - 17:30; (延时服务时间: 周六上午08:30 - 12:30;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查看详情 |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60640800【展开】 |
||
| 投诉监督方式 | |||
| 基本编码 | 000114109001 | 事项编码 | 1111000000002122342000114109001 |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0000212234200011410900103 | 进驻大厅类型 |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 委托部门 | 无 |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国家级垂管系统 |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 预约办理 | 数量限制 | 无 | |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
| 通办范围 | 全市 | 特殊程序 | |
| 行使内容 | 北京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北京市外国专家局)负责全市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决定(除经济技术开发区、怀柔区、海淀区、昌平区外);北京海外学人中心负责全市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预审、受理、审查(除经济技术开发区、怀柔区、海淀区、昌平区外)。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丰台区、石景山区、房山区、通州区、顺义区、大兴区、延庆区等负责本区的预审、受理。经济技术开发区、怀柔区、海淀区、昌平区负责本区的预审、受理、审查、决定。 | ||

无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1.所有纸质材料原件及中文翻译件均应以电子方式(原件彩色)上传至办理系统。 2.非中文证明材料均需提供中文翻译件,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除外)。受理机构或决定机构对翻译件内容意思与原件严重不符的,可要求用人单位重新提供。 |
|---|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1.所有纸质材料原件及中文翻译件均应以电子方式(原件彩色)上传至办理系统。 2.非中文证明材料均需提供中文翻译件,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除外)。受理机构或决定机构对翻译件内容意思与原件严重不符的,可要求用人单位重新提供。 |
|---|

无
无
指南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