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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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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农业农村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受理条件 | 1.申请物种非白鱀豚、长江江豚、中华鲟、中华白海豚、儒艮、红珊瑚、达氏鲟、白鲟、鼋共9种(类)物种; 2.申请物种为市农业农村局管辖物种; 3.材料齐备、内容填写完整、格式合乎要求、签章有效。 | ||
办理时间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二层A岛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市农业农村局:(010)89150234;二层A岛区:(010)89150269【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1-3层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展开】 网上咨询: http://www.beijing.gov.cn/hudong/hdjl/com.web.writeletter.bsWriteNotice.flow?type=1&servicePlaceId=18【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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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网址: http://www.beijing.gov.cn/hudong/hdjl/com.web.writeletter.bsWriteNotice.flow?type=3&servicePlaceId=18【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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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20354002 | 事项编码 | 11110000MB166401XP2000120354002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MB166401XP2000120354002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农业农村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现场查询: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电话查询:(010)891502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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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统建系统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网上预约:http://banshi.beijing.gov.cn/subject/yuyue/list.html;电话预约:(010)89150001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无 | 特别程序 | 专家评审 |
行使内容 | 市级受理,市级审批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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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利用特许证件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或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申请书1-16内容均为必填,检查是否有漏项; 2.核对“1.申请单位(个人)名称或姓名”是否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照(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或者“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等,护照仅限港澳台及外籍人士)”一致; 3.“12.物种学名”需提供“中文学名”(非俗名、俗称)和“拉丁学名”(非英文名); 4.“16.申请报告”应严格按照说明填写,包括申请单位资质、理由、用途、方法、技术力量、效益、资金保证等; 5.“16.申请报告”中“申请单位盖章”处应有签章,否则不予受理。【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1999年6月24日农业部令第15号公布 根据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0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1号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第5号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第四次修正 根据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第五次修正)》【展开】 | 注:白鱀豚、长江江豚、中华鲟、中华白海豚、儒艮、红珊瑚、达氏鲟、白鲟、鼋等9种(类)物种的申请非本事项【展开】 |
二 | 物种来源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一)首次办理 1.申请物种为国内购买的,物种合法来源材料为:购销合同(协议)复印件、销售方经营利用许可证复印件。 2.申请物种为进口的,物种合法来源材料为:购销合同(协议)复印件、CITES证书(即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华盛顿公约)复印件、原产地证明书复印件。 3.申请物种为捐赠、罚没移交、本市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水生野生动物救护机构寄存的(仅限海洋馆、博物馆、水生野生动物救护机构),物种合法来源材料为:捐赠记录、罚没移交记录、寄存单位出具的证明(含经营利用许可证)等材料复印件。 (二)非首次办理 1.申请物种为国内购买的,物种合法来源材料为:购销合同(协议)复印件、销售方经营利用许可证复印件、申请人原许可证、人工繁育档案。 注:档案可自行制作,也可参考文末附件样式。 2.申请物种为进口的,物种合法来源材料为:购销合同(协议)复印件、CITES证书复印件、原产地证明书复印件、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复印件、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海关专用缴款书复印件、申请人原许可证、人工繁育档案。 3.申请物种为捐赠、罚没移交、本市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水生野生动物救护机构寄存的(仅限海洋馆、博物馆、水生野生动物救护机构),物种合法来源材料为:捐赠记录、罚没移交记录、寄存单位出具的证明(含经营利用许可证)、申请人原许可证、人工繁育档案。【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1999年6月24日农业部令第15号公布 根据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0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1号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第5号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第四次修正 根据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第五次修正)》【展开】 | 注:仅办理变更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人工繁育地址时,可不提供【展开】 |
三 | 固定繁育场所使用证、协议、合同 | 申请人自备 | 容缺后补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自有产权材料(不动产权证书、房产证等)所载所有权人或者租赁合同(协议)承租人是否与申请人名称一致(申请人名称变更过的,需提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通知书),不一致的无效。 2.自有产权材料(不动产权证书、房产证等)或者租赁合同(协议)所载地址是否与申请表一致,不一致的无效。 3.自有产权材料(不动产权证书、房产证等)或者租赁合同(协议)所载有效期是否超出申请人申请日期,超期的无效。 4.签章齐全、有效。【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1999年6月24日农业部令第15号公布 根据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0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1号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第5号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第四次修正 根据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第五次修正)》【展开】 | 注:仅办理变更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时,可不提供【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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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能当场受理或者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给予受理; 2.根据告知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给予受理。 |
审查标准 材料是否齐备、内容填写是否完整、格式是否合乎要求、签章是否有效。【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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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评审 (不计时限环节) | 承办人员 | 出具专家评审意见书 | |
审查标准 由承办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启动特别程序【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决定 | 18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1.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核发证件;2.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
审查标准 1.有适宜人工繁育水生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要的设施;2.具备与人工繁育水生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人员; 3.具有充足的人工繁育水生野生动物的饲料来源。【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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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证 | 4个工作日 | 承办人员 | |
发证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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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 | |
结果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 |
---|---|
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pdf |
有效时间 | 见结果文书 |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许可制度。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展开】 |
【规范性文件】国家林业局 农业部公告2017年第14号(国务院规定行政许可审批机关的物种范围)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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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国家林业局 农业部公告2017年第14号(国务院规定行政许可审批机关的物种范围) |
发布号令(文号) | 2017年第14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白鱀豚、长江江豚、中华鲟、中华白海豚、儒艮、红珊瑚、达氏鲟、白鲟、鼋共9种(类)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和出售、购买利用其活体及制品活动的批准机关定为农业部。【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是否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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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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