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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banshi.beijing.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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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0000000026833B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变更后为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以及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合作办学机构,层次、类别的变更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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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0000000026833B200010500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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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市教委
110000000000

变更后为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以及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合作办学机构,层次、类别的变更核准

到现场0

北京市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 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9:00,下午17:00-17:30,每周六9:00-13:00(法定节假日除外,需预约));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09:00-17:0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9:00,下午17:00-17:30,周六09:00-13:00(法定节假日除外,延时服务需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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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咨询电话:(010)89150066
投诉监督电话:(010)12345
服务对象:

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办件类型:

承诺件

事项编码:

11110000000026833B2000105001000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数量限制:

通办范围:

运行系统:

市级统建系统

受理条件:

材料齐全、真实、准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第四十四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报审批机关批准。详见政策链接:http://www.moe.gov.cn/jyb_sjzl/sjzl_zcfg/zcfg_jyxzfg/202204/t20220422_620494.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http://www.moe.gov.cn/srcsite/A02/s5911/moe_621/200406/t20040602_180471.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

办理信息

办理方式:

初审件

法定办结时限:

13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44(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专家评审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预约办理:

网上预约,电话预约:(010)89150001

是否收费:

不收费

网上支付:

物流快递:

申请途径:

网上申报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中介服务: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电话查询:(010)89150066

实施主体信息

实施主体: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所属机构: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市级

权限划分:

区级初审、市级终审

行使内容:

展开全部

申请与受理

办理步骤:申报/收件

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审批单位要求提供的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办理结果:行政许可材料收取回执单

办理步骤:受理

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1、审批单位要求提供的材料齐全、真实、准确,并符合法定形式;
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的各项要求。

办理结果:1、收件之日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补正材料符合受理条件后受理;2、若收件之日未告知补正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审查

办理时限:40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的各项要求。

办理结果:进行初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作为决定的参考依据。

办理步骤:专家评审

审查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的各项要求。

办理结果:组织专家评审,并将专家意见作为决定的参考依据。

办理步骤:决定

办理时限:4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的各项要求;
2、符合国家和北京市对中外合作办学工作的现行政策。

办理结果:审批机关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颁证与送达

办理步骤:发证

办理时限:2.5个工作日

结果名称:

1、中外合作办学批复

2、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

3、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副本)

4、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许可证

5、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许可证(副本)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公告送达邮寄送达直接送达留置送达自助柜网站下载:undefined其他:undefined

一、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关于变更层次、类别的申请书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内容应至少包括:申请单位名称、合作方名称;变更层次、类别原因;拟变更后的合作办学机构名称、拟变更后的机构法人性质、办学地点、办学目的、办学规模、办学形式、办学层次、教学内容、学制、生源对象、办学投入、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办学条件(用地、校舍条件)。

样例下载

二、原理事会董事会联合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变更层次类别的决议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内容真实有效。有董事会、理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成员签字,加盖学校公章。

三、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申请表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表格类;纸质

其他要求: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内地与港澳台合作办学机构申请表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表格类;纸质

其他要求: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四、拟变更后的机构的合作办学中外文协议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内容应至少包括拟变更后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名称、住所,中外合作办学者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合作内容和期限,各方投入数额、方式及资金缴纳期限,权利、义务,争议解决办法。

五、拟变更后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资产的文件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内容真实有效。

六、拟变更后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机构章程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内容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二章机构设立时对章程的要求

七、拟变更后的机构理事会董事会联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简历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内容真实有效。加盖学校公章。

八、拟变更后的机构校长的资格文件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复印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或主要行政负责人。内容真实有效。加盖学校公章。

九、拟变更后的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证书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

其他要求:内容真实有效。加盖学校公章。

十、拟变更后的机构财会人员的资格文件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复印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内容真实有效。加盖学校公章。

十一、拟变更后的机构聘任的外籍人员的资格文件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复印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包括外籍教师和外籍管理人员。内容真实有效。加盖学校公章。

十二、拟变更后的机构教育教学计划培养方案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内容真实有效。加盖学校公章。

十三、拟变更后的机构资产来源资金数额情况材料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载明产权。内容真实有效。加盖学校公章。

十四、拟变更后的机构中方合作办学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复印件1份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

其他要求: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复印件1份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

其他要求:

十五、拟变更后的机构外方合作办学者法人资格文件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复印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

十六、拟变更后的机构教育教学管理原则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内容真实有效。加盖学校公章。

十七、拟变更后的机构学生管理原则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内容真实有效。加盖学校公章。

十八、拟变更后的机构拟颁发的学历证书实样

材料来源: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

十九、拟变更后的机构办学场所场地设施情况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如实说明情况,加盖学校公章。

二十、拟变更后的机构为独立法人机构的

(一)、新设专业申请材料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拟变更后的机构为独立法人机构的提交。内容真实有效。加盖学校公章。

二十一、申请的表和合作办学协议的签字人不是法定代表人的须提交

(一)、拟变更后的机构中方合作办学者法定代表人给签字人的授权书(或委任书)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申请表和合作办学协议的签字人不是法定代表人的须提交。内容真实有效。双方签字须为原签。

(二)、拟变更后的机构外方合作办学者法定代表人给签字人的授权书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申请表和合作办学协议的签字人不是法定代表人的须提交。内容真实有效。双方签字须为原签。

二十二、拟变更后的机构有知识产权投入的

(一)、知识产权材料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拟变更后的机构有知识产权投入的提交

二十三、拟变更后的机构需要确认为教育机构的

(一)、拟变更后的机构中外合作办学者系教育机构的文件

材料来源: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复印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需要确认的提交

二十四、拟变更后的机构举办学历教育的

(一)、拟变更后的中外合作办学者准予举办学历教育的文件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

其他要求:拟变更后的机构举办学历教育的提交

二十五、拟变更后的机构属捐赠性质的校产

(一)、捐赠协议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容缺后补

数量要求: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拟变更后的机构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办法及捐赠性质校产的材料。(可容缺后补)

二十六、中方上级主管部门意见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

其他要求:

申请材料总要求:1、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2、2页以上材料需同时加盖骑缝章; 3、外文材料须有中文翻译; 4、申请材料中涉及中方、外方提交的材料,内地与港澳台申请材料参照。

中外合作办学批复

结果名称:

中外合作办学批复

结果样本: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同意×××的批复样本.jpg

有效时间:

以批文时限为准。

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

结果名称:

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

结果样本:

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样本.jpg

有效时间:

以《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有效期为准。

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副本)

结果名称:

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副本)

结果样本:

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副本)(审批结果样本).jpg

有效时间:

以《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有效期为准。

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许可证

结果名称:

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许可证

结果样本:

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许可证样本.jpg

有效时间:

以《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许可证》有效期为准。

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许可证(副本)

结果名称:

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许可证(副本)

结果样本:

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许可证(副本)样本.jpg

有效时间:

以《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许可证》有效期为准。

是否收费:

不收费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制定机关:

国务院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2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二条:申请设立实施高等专科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申请设立实施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第二十五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热爱祖国,品行良好,具有教育、教学经验,并具备相应的专业水平。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聘任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经审批机关核准。第四十二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四十三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合作办学者的变更,应当由合作办学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应当经审批机关核准,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的变更,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第四十四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四十五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第五十九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机构与内地教育机构合作办学的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十一条: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应当经审批机关核准,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的变更,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1.问:合作办学协议需要由法人签署吗?

答:需要。若非法人签署,则需要提供合作办学者法定代表人给签字人的授权书原件。

2.问:原件用人名章或电子签章可以吗?

答:不可以。必须是原签、原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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