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香港、澳门、台湾解除收养登记
到现场1次
加入收藏
北京市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查看详情自然人
承诺件
11110000000021039C2000711005000
行政确认
法定本级行使
无
全市
市级统建系统
办理信息
自办件
41(工作日)
7(工作日)
无
不收费
否
否
网上申报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无
实施主体信息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民政局
法定机关
无
市级
无
无
申请与受理
办理步骤:受理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1.材料齐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收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2. 材料填写完整。
3.核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是否齐全完整、合法有效,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4.核对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是否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办理结果:符合收养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受理;不符合收养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不予受理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决定
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1.材料齐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收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2. 材料填写完整。
3.核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是否齐全完整、合法有效,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4.核对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是否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办理结果:符合收养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解除;不符合收养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不予解除
颁证与送达
办理步骤:发证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结果名称:
1、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登记证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正本原件1份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
其他要求:
二、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收养人和送养人在收养登记机关签署
三、八周岁以上被收养人自愿解除收养关系的声明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
四、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
其他要求:
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居民户口簿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
其他要求:
五、非儿童福利机构
(一)、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两寸免冠照片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其他;纸质
其他要求:2寸单人近期免冠彩色照片,背景应当为单一底色
六、儿童福利机构送养
(一)、社会福利机构负责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正本复印件1份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
其他要求:
申请材料总要求:(1)资料不全或者无效的,受理窗口工作人员不予受理。 (2)复印件应清晰,并与原件完全一致。 (3)上述证明材料有效期均为6个月。
不收费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依据名称:
发布号令(文号):
民政部第14号令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以及收养人出具的子女情况声明;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对收养人出具的子女情况声明,登记机关可以进行调查核实。
第七条 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二)民法典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生父母为送养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声明;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对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声明,登记机关可以进行调查核实;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并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部门规章】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依据名称: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
发布号令(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16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三条:居住在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护照;
(二)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第四条:居住在未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护照;
(二)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第五条: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同胞回乡证;
(二)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第六条: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澳门同胞回乡证;
(二)澳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台湾居民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证明;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在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
(三)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
发布号令(文号):
2020年5月28日 2021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第一千一百条 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第一千一百零一条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
第一千一百零二条 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一千一百零四条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规范性文件】收养登记工作规范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依据名称:
发布号令(文号):
民发〔2008〕118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三条 受理收养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收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
(二)收养登记当事人提出申请;
(三)当事人持有的证件、证明材料符合规定。
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应当提交2张2 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送养人应当提交2张2 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或者单人照片,社会福利机构送养的除外。
1.问:办理解除收养登记是否收费?
答:不收费
服务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