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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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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消防救援总队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 受理条件 | 一、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提交下列材料: (一)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原注册证、执业印章; (三)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社会保险证明或者人事证明复印件; (四)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执业业绩证明材料; (五)继续教育的证明材料。 (一)手写签字的延续注册申请表(原件扫描件1份) (二)原注册证、执业印章(政府部门核发)(原件1份) (三)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扫描件1份) (四)在该单位入职以来持续的社会保险证明(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部队自主择业人员提供转业证)(原件扫描件) (五)前一注册有效期内3份执业业绩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1份) (六)完成继续教育 (来源《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二、材料基本要求 (一)手写签字的延续注册申请表(原件扫描件1份) (二)原注册证、执业印章(政府部门核发)(原件1份) (三)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扫描件1份) (四)在该单位入职以来持续的社会保险证明(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部队自主择业人员提供转业证)(原件扫描件) (五)前一注册有效期内3份执业业绩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1份) (六)完成继续教育 | ||
| 办理时间 | 北京市消防救援总队: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1:00; 下午: 15:00 - 17:00; 查看详情 |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消防救援总队: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号 查看详情 |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2215807【展开】 网上咨询: http://bj.119.gov.cn/xfjy/site/interaction/consult【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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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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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编码 | 000125116001 | 事项编码 | 1111000000002704362000125116001 |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0000270436200012511600101 | 进驻大厅类型 | 其他地点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消防救援总队 | 委托部门 | 无 |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https://shhxf.119.gov.cn/templet/index_7.js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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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国家级垂管系统 |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 通办范围 | 全市 | 特殊程序 | 无 |
| 行使内容 | |||

无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
| 一 | 注册消防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表格类;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申报材料齐全,无文字错误,无污迹; 2、需本人签字,公司加盖公章; 3、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公告》(2018年第12号)》【展开】 | 【展开】 |
| 二 | 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证书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 应为北京市消防救援总队制作、用印并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书》; 2. 注册证书信息应与申请人本人及所在机构信息一致; 3. 注册证书应在有效期内。【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公告》(2018年第12号)》【展开】 | 【展开】 |
| 三 | 单位用工劳动合同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1. 应为申请人与申请注册机构签订的真实有效的劳动合同,内容完整,包括工作内容、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工作期限等,需要有申请人的签字和机构的印章; 2. 合同上载明的岗位需与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岗位一致,注册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应为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注册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应为消防安全管理人。【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公告》(2018年第12号)》【展开】 | 【展开】 |
| 四 | 社保缴纳情况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社保证明为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位缴费信息),体现截止月份缴费人员总数;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位职工缴费信息),体现全部人员五险缴费的起始年月、截止年月、本单位实际缴费月数等。均加盖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个人权益记录专用章(黑色与红色印章效力相同)。【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公告》(2018年第12号)》【展开】 | 【展开】 |
| 或退休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1.原部队组织人事部门颁发的《警官转业证书》或《退休证》原件并扫描上传; 2.《警官转业证书》或《退休证》信息与申请人信息一致; 3.电子扫描件与原件一致,内容要求完整、清晰。【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公告》(2018年第12号)》【展开】 | 【展开】 | |
| 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转业证书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1.原部队组织人事部门颁发的《军官转业证书》或《警官转业证书》原件并扫描上传; 2.《军官转业证书》或《警官转业证书》信息与申请人信息一致; 3.电子扫描件与原件一致,内容要求完整、清晰。【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公告》(2018年第12号)》【展开】 | 【展开】 | |
| 五 | 前一注册有效期内执业业绩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1. 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应当与其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和本人注册级别相符合,本人的执业范围不得超越其聘用单位的业务范围; 2.受聘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注册消防工程师,每个注册有效期应当至少参与完成3个消防技术服务项目; 3.受聘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注册消防工程师,一个年度内应当至少签署1个消防安全技术文件。【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公告》(2018年第12号)》【展开】 | 【展开】 |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

无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 受理 | 5个工作日 | 工作人员 | 出具受理凭证(不予受理凭证并载明理由) |
审查标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展开】 | |||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 决定 | 10个工作日 | 处室负责人 | 作出注册决定(不予注册决定并载明理由) |
审查标准 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申请分为初始注册申请、延续注册申请和变更注册申请。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依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 (2)受聘于一个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担任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 (3)无以下所列情形: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年龄超过70周岁的; 2)申请在非消防技术服务机构、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或者2个以上(含本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注册的; 3)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4)未达到继续教育、执业业绩要求的; 5)因存在《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十条违法行为被撤销注册,自撤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6)因存在《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二项、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违法执业行为之一被注销注册,自注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7)因存在《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第三项违法执业行为之一被注销注册,自注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1年的; 8)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未履行完毕的。^【展开】 | |||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
| 发证 | 10个工作日 | 工作人员 | 1、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证书 |
| 送达方式 | |||
|---|---|---|---|
窗口领取 邮寄送达 | |||
无
| 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证书 | |
| 结果名称 | 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证书 |
|---|---|
| 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 结果样本 | 2020.08.20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书样式.doc |
| 有效时间 | 见结果文书 |
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 发布号令(文号) | 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四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从业条件,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展开】 |
| 【规范性文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的公告 |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
| 依据名称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的公告 |
| 发布号令(文号) | 人社部发〔2017〕68号,2021年11月23日修订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注册消防工程师实施部门为应急管理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展开】 |
是否收费:否
| 1、办理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延续注册需要上传几份业绩材料? |
|---|
| 需要上传上一个有效注册期内至少3份完整业绩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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