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实施清单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或进出口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或其产品审批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实施编码: | 1111000078480249XC2000164223003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 行使层级: | 市级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条: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经进出口者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标签。海关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标签查验放行。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有关野生植物进出口的资料抄送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七条:进口或者出口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出口国务院或者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限制出口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经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批准。【展开】 | ||
权力来源: | 无 |
事项名称 | 实施主体 | 操作 |
---|
主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承办: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版权所有: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 京ICP备05060933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0000088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9640 京ICP备05060933号
运行管理:首都之窗运行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