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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对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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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对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行为进行处罚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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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意见征集

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11110000MB1672773E2110213335000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所属机构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行使层级 市级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运行系统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处罚的行为 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行为
处罚的种类
处罚的幅度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处罚结果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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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 办理步骤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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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81254030【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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