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
区级
乡镇
(街道)
村(社区)
市级
部门
显示更多
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切换简洁版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受理条件 | 符合法律规定 | ||
办理时间 |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认定申请期内的工作日上午09:00-11:30,下午14:00-17:30(认定申请期以当年发布的认定通知约定时间为准)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北京市通州区留庄路1号院1号楼613室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55525638:(010)55525635【展开】 |
||
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
基本编码 | 000722006000 | 事项编码 | 11110000MB167861412000722006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MB167861412000722006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其他地点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010)55525635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无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市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 无需现场办理,需先到区街级申报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
一 |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申报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其他;纸质 | 不涉及 | 符合法律要求【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5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符合或不符合要求 |
审查标准 非遗法【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决定 | 0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认定或不认定 |
审查标准 非遗法【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
发证 | 1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北京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
送达方式 | |||
---|---|---|---|
![]() |
无
北京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 |
结果名称 | 北京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
---|---|
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临时文件,待补充.docx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二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九条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是否收费 |
---|
不收费 |
指南分享
主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承办: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版权所有: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 京ICP备05060933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0000088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9640 京ICP备05060933号
运行管理:首都之窗运行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