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实施编码: | 11110000742603767K2000125119000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应急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市级 |
设定依据: | |||
【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 | |||
制定机关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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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 |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七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持证上岗工作。【展开】 |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
发布号令(文号) |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展开】 | ||
【规范性文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的公告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
依据名称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的公告 | ||
发布号令(文号) | 人社部发〔2017〕68号,2021年11月23日修订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第10项规定,特种作业人员职业资格的实施部门是应急管理部门、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展开】 |
事项名称 | 实施主体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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