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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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受理条件 | 1.第二十六条 持有《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的单位,如需购买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应当向核发其《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的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申领《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以下简称《订购证明》),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订购证明》申请表; (二)《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复印件; (三)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来源:《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45号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3号修订) 2.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3.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当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4.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5.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字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 ||
办理时间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9150042【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展开】 网上咨询: http://gdj.beijing.gov.cn/hdjl/dyjh/【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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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窗口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三层342室【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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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32111001 | 事项编码 | 11110000306328148H2000132111001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306328148H2000132111001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https://banshi.beijing.gov.cn/ 现场查询: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电话查询:(010)55565368;(010)891500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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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网上预约:http://banshi.beijing.gov.cn/;电话预约:(010)89150001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市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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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 | 1.以上材料加盖公章。2.申请人可在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或在北京市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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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小功率的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申请订购的发射设备的数量、标称功率、天线增益等; (2)申请订购发射设备的用途等; (3)与官网提供的模板一致,填写内容清晰完整。 (4)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展开】 |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展开】 | 【展开】 |
二、资质材料 | |||||||||
(一) | 国家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合法有效的国家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展开】 |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展开】 | 能够通过信息共享方式调取的,可免于提交;如共享不成功,还请提交【展开】 |
(二) |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证书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容缺后补 | 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2)合法有效的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证书; (3)复印件清晰、完整。【展开】 |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展开】 | 能够通过信息共享方式调取的,可免于提交;如共享不成功,还请提交【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1.以上材料加盖公章。2.申请人可在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或在北京市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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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收件 | 0.5个工作日 | 申请人 | 准确清晰 |
审查标准 1.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45号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3号修订)第二十六条 持有《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的单位,如需购买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应当向核发其《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的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申领《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以下简称《订购证明》),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订购证明》申请表; (二)《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复印件; (三)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 2.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3.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当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4.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5.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字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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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5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如果材料合格出具受理通知书,如果材料不合格退回补充材料 |
审查标准 申报对象为持有《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的单位。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规定。【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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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0.5个工作日 | 审批人员 | 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内容审查合格,送局领导审批。不符合法定条件不予同意或退回申请 |
审查标准 1.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45号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3号修订)第二十六条 持有《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的单位,如需购买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应当向核发其《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的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申领《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以下简称《订购证明》),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订购证明》申请表; (二)《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复印件; (三)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 2.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3.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当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4.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5.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字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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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0.5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 | 根据审核情况,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发放订购证明(乙类) |
审查标准 持有《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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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证 | 2个工作日 | 制证人员 | |
发证 | 0个工作日 | 发证人员 | 1、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乙类)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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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乙类) | |
结果名称 | 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乙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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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乙类)结果样本.pdf |
有效时间 | 6个月 |
无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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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发〔2012〕52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将“小功率的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核发”下放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小功率的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审批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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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持有《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乙类)的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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