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 11110000000029209E2110209055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司法局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司法局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运行系统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处罚的行为 |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行为 | ||
处罚的种类 | 责令停产停业 | ||
处罚的幅度 | 违法行为情节轻微,能够及时纠正,且其他情节较轻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违法行为给当事人、第三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较大损失,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 违法行为给当事人、第三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撤销登记。 | ||
处罚结果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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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无
办理环节 | 办理步骤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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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立案 | |||
检查 | 依职权主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根据外来线索,经立案后,进行调查。【展开】 | 立案审批文书。【展开】 | |
立案 | 经线索核实,涉嫌违法的应及时立案,不涉及违法的不予立案。【展开】 | 立案审批文书。【展开】 | |
调查决定 | |||
调查 | 为查明案情、收集证据,确定违法行为人,对已立案的案件,由至少两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进行调查。【展开】 | 调查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文书、抽样取证文书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证明材料和证据材料。【展开】 | |
取证 | 为查明案情、依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并固定证据。【展开】 | --【展开】 | |
告知 | 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以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依法举行听证会。【展开】 | 处罚事先告知文书、听证文书。【展开】 | |
决定 | 案件调查终结后,报请行政机关负责人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经批准后作出处罚决定。【展开】 | 行政处罚决定书。【展开】 |
设定依据
无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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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五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13条】【第2款】【第1项】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一)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13条】【第2款】【第2项】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 【第13条】【第2款】【第3项】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三)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拒绝出庭作证的; 【第13条】【第2款】【第4项】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13条】【第3款】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展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