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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实施清单

2
20
121100004007098367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110000000000

住房公积金开户缴存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实施编码: 1211000040070983672112076007005
实施主体: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行使层级: 市级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0号)、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修订) 第十三条第二款 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第二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政府规章】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 第九条 单位应当依法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封存、注销等相关手续。 第十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以按照规定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每次申请期限不超过1年。 第十一条 单位合并、分立时,应当为职工补缴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无力补缴的,应当在办理有关手续前,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 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清偿欠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其他规范性文件】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京房公积金管委会[2006]2号) 第五条 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国家机关; (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 (三)事业单位;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 (五)社会团体。 其他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可以按照双方自愿的原则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条 单位应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新设立的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第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年度为本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单位的住房公积金年度可以为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每年核定调整一次。 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由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和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两部分组成。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二十九条 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期限每次不超过一年。单位不能恢复正常缴存,需要继续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应在到期前一个月内办理续延手续。 第三十条 降低缴存比例的单位,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恢复正常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将欠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至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单位连续三年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可以申请降低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三十二条 单位补缴以前年度的住房公积金,应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计算。 对补缴额计算有困难的单位,月缴存额可依据补缴年度上一年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或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单位和职工分别计算的补缴额,由单位统一缴存到管理中心。【其他规范性文件】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改进服务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京房公积金发〔2017〕58号) 原则上单位应指定本单位在职职工作为住房公积金经办人,办理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 单位首次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的,可通过管理中心网站完成登记基本信息的填报,也可在网站下载并填写纸质申请表到管理部柜台办理。 管理中心原则上只受理具有资质的单位代办其他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业务。代办住房公积金业务单位的资质许可是指其营业执照中应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的“人事委托”或“人事代理”的经营许可,或持有市人力社保局颁发的“劳务派遣许可证”或“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不具备资质的单位申请代办住房公积金业务的,管理部应详细核查,提出明确意见,报管理中心审批同意后方能办理。 办理补缴业务未突破月缴存额上限且缴存比例符合规定时,不再向管理部提供补缴说明。【其他规范性文件】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新登记注册企业通过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系统完成住房公积金开户服务工作的通知》(京房公积金发〔2018〕37号) 按照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简化企业开办办事流程,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紧密配合,与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系统对接实现数据共享,将登记注册企业住房公积金登记开户与社保登记开户简化为一个环节办理。【其他规范性文件】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落实放管服、优化营商环境提升住房公积金归集服务水平的通知》(京房公积金发〔2018〕52号) 为进一步方便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除已在网上可以办结的缴存业务外,单位登记开户、信息变更既可以由经办人到住房公积金柜台办理,也可以由单位经办人通过登录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网上业务平台直接办结单位登记开户、单位信息变更业务。 管理部发现和个人投诉单位不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由发现的管理部或受理投诉的管理部实施行政执法,也可依投诉人要求将案件移交该单位经营地所在区的管理部执法;单位已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不为职工开设个人账户,或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由单位登记开户时选定的管理部进行执法。 单位登记开户时所选的管理部应负责受理单位申请降比、缓缴。【其他规范性文件】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49个服务事项可以通过网上申请或网上办结的通知》(京房公积金发〔2018〕66号) 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开户;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为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单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跨年清册核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查询;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信息变更;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信息变更;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账户转移可在网上申请网上办结。【其他规范性文件】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缴存单位使用电子营业执照登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京房公积金发〔2019〕10号)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缴存单位可以使用“电子营业执照”登录住房公积金单位网上业务平台办理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跨年清册核定、单位信息变更等业务。【其他规范性文件】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 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的通知》(京房公积金管委会〔2018〕1号) 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没有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经全体职工2/3以上同意,可在1%-4%范围内申请降低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或申请缓缴。 三个分中心及十八个管理部应在收到申请材料的1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其他规范性文件】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提升便民服务的通知》(京房公积金发〔2021〕35号)单位经办人到柜台办理单位登记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补缴住房公积金、跨年清册核定、缴存单位信息变更及缴存人个人信息变更时,除使用公章外,也可用单位人事章、财务章办理。【展开】
权力来源:
事项名称 实施主体 操作
1、单位申请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缓缴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网上办理办事指南
2、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开户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网上办理办事指南
3、单位为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网上办理办事指南
4、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网上办理办事指南
5、单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跨年清册核定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网上办理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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