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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省普通高校优秀毕业生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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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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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北京高校大学生就业创业指导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高校大学生就业创业指导中心:北京市海淀区清河昌平路南段26号北京高校大学生就业创业指导中心综合窗口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共青团北京市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意见》(京教学〔2012〕1号) 一、评选对象和比例 北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培养单位(以下简称“各高校”)应届普通本、专科(含高职)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各高校推荐评选市级优秀毕业生的人数应掌握在应届毕业生总数的5%以内,毕业生总人数不足20人的单位可推荐1人参评。 二、评选条件 (一)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品德优秀,有较强的诚信意识和良好的学术道德。 (三)学习认真刻苦,成绩优良;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在校期间有重要发明创造或为学校、为社会做出突出贡献的毕业生,可优先推荐评选。 (四)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心健康。 (五)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对响应国家号召献身国防事业,自愿到西部、到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就业、创业的毕业生,可优先推荐评选。 (六)在校期间受过处分、有不良信用记录的毕业生,不得参加评选。 三、评选办法 (一)学校推荐。经班级提名、院(系)考察,由学校依据评选条件和择优原则,确定推荐名单,并在校内公示后上报市教委。 (二)市教委审定。市教委对学校报送的推荐名单及其推荐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市级优秀毕业生名单,并由市教委颁发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荣誉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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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省普通高校优秀毕业生表彰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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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学校评选工作完成后,报送有关书面材料和电子数据,市教委3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书打印。(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学校评选工作完成后,报送有关书面材料和电子数据,市教委3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书打印。(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服务对象 事业法人
事项类型 行政奖励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受理条件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共青团北京市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意见》(京教学〔2012〕1号) 一、评选对象和比例 北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培养单位(以下简称“各高校”)应届普通本、专科(含高职)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各高校推荐评选市级优秀毕业生的人数应掌握在应届毕业生总数的5%以内,毕业生总人数不足20人的单位可推荐1人参评。 二、评选条件 (一)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品德优秀,有较强的诚信意识和良好的学术道德。 (三)学习认真刻苦,成绩优良;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在校期间有重要发明创造或为学校、为社会做出突出贡献的毕业生,可优先推荐评选。 (四)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心健康。 (五)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对响应国家号召献身国防事业,自愿到西部、到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就业、创业的毕业生,可优先推荐评选。 (六)在校期间受过处分、有不良信用记录的毕业生,不得参加评选。 三、评选办法 (一)学校推荐。经班级提名、院(系)考察,由学校依据评选条件和择优原则,确定推荐名单,并在校内公示后上报市教委。 (二)市教委审定。市教委对学校报送的推荐名单及其推荐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市级优秀毕业生名单,并由市教委颁发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荣誉证书。
办理时间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北京高校大学生就业创业指导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查看详情
办理地点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高校大学生就业创业指导中心:北京市海淀区清河昌平路南段26号北京高校大学生就业创业指导中心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89150066:(010)55530423【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基本编码 000805012000 事项编码 11110000000026833B2000805012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110000000026833B200080501200001 进驻大厅类型 政务服务中心、其他地点
权力来源 上级授权 网上支付
所属机构 委托部门 北京高校大学生就业创业指导中心
联办机构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电话查询:(010)89150066
行使层级 市级 运行系统 市级自建(垂管)
物流快递 办理方式 自办件
预约办理 电话预约:(010)56809059 数量限制
中介服务 权限划分
通办范围 特别程序
行使内容 为各高校评选的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颁发荣誉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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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普通高校优秀毕业生名单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文本类;纸质、电子样例下载1,每一页加盖校章或盖“骑缝章”,且盖章清晰,人数不超过毕业生总数的5%。2,固定格式,申请人自备,原件一份。【展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意见》(京教学〔2012〕1号)【展开】【展开】
申请材料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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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与受理1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受理1个工作日市教委工作人员同意收件

    审查标准

    学校推荐名单不超过应届生总数的5%(毕业生不足20人的学校可推荐1人),并在校内完成7日公示。【展开】
  • 审查与决定2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决定1个工作日市教委工作人员同意发放《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荣誉证书》

    审查标准

    审核名单无误后打印《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荣誉证书》【展开】
  • 颁证与送达3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结果名称
    制证3个工作日市教委工作人员1、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荣誉证书
    发证0个工作日市教委工作人员

    1、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荣誉证书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荣誉证书
结果名称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荣誉证书
结果文书类型证照
结果样本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荣誉证书.jpg
有效时间无时限

【部门规章】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依据名称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发布号令(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41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四十九条,学校、省(区、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五十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展开】

是否收费:

1、毕业生本人可以办理吗?
只能学校评完之后,统一办理。
2、学校可以分批次办理吗?
学校应一次性评选完毕,但是春季毕业生和暑期毕业生可以分两期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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