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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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公安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1、第七条 申请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的,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规定的材料、交验机动车,如实申告规定的事项,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以及机动车的合法性负责。 2、第二十三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信息或者事项变更后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备案: (三)机动车所有人联系方式变更的; 3、第二十四条 申请变更备案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确认申请信息,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三)属于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 4、第八十六条 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申请各项机动车登记和业务,但共同所有人变更、申请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灭失注销的除外;对机动车所有人因死亡、出境、重病、伤残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到场的,可以凭相关证明委托代理人代理申请,或者由继承人申请。 5、申请范围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 6、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
办理时间 |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总所:工作日上午8:30-18:00{ 延时服务时间:周六、日9:00-16:00(法定节假日除外)};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京朝分所:工作日上午8:30-18:00{ 延时服务时间:周六、日9:00-1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总所:北京市朝阳区南四环东路18号办事大厅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京朝分所:北京市朝阳区孛罗营北街1号办事大厅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邮箱: xin@jtgl.beijing.gov.cn【展开】 咨询电话: (010)12123【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南四环东路18号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及车管分所、车管站咨询台【展开】 网上咨询: http://jtgl.beijing.gov.cn/【展开】 咨询信件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南四环东路18号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牌证科【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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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窗口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南四环东路18号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及车管分所、车管站咨询台【展开】 信件投诉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南四环东路18号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信访接待【展开】 投诉邮箱: xin@jtgl.beijing.gov.cn【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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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111007034000 | 事项编码 | 1111000000002888XF2111007034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00002888XF2111007034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专业分中心、其他地点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现场查询:北京市朝阳区南四环东路18号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及车管分所、车管站咨询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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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国家级垂管系统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网上预约:http://banshi.beijing.gov.cn/;电话预约:(010)89150001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市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迁移或者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备案。 (一)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迁移、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变更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和相关变更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备案事项,重新核发行驶证。 (二)机动车所有人联系方式变更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和行驶证。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办理备案。 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名称或者号码变更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备案。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备案事项。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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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件 | |||||||||
(一)、机动车所有人为个人的 |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照面清晰完整;证件在有效期内;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户口簿上的公民身份号码为升位前15位数字的,视为一致),不一致的(户口簿上无公民身份号码的,视为不一致),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更正户口簿或者补领新的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严重损坏不能辨认(不含无法通过身份证阅读器读取芯片信息)或者照片与本人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的,当事人应当补领新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提交有效的临时居民身份证 2.原件 3.公安机关出具 4.证件在有效期内【展开】 | 《机动车登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 第二十三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信息或者事项变更后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备案:(三)机动车所有人联系方式变更的;第二十四条 申请变更备案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确认申请信息,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三)属于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 第七条 申请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的,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规定的材料、交验机动车,如实申告规定的事项,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以及机动车的合法性负责。第八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以及住所是指:3.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户籍地以外居住的内地居民,其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明或者居住登记证明。住所:属于在户籍地以外办理除机动车注册登记、转让登记、住所迁入、共同所有人变更以外业务的,机动车所有人免予提交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明或者居住登记证明。【展开】 | 【展开】 |
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照面清晰完整;证件在有效期内;临时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户口簿上的公民身份号码为升位前15位数字的,视为一致),不一致的(户口簿上无公民身份号码的,视为不一致)。临时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严重损坏不能辨认,当事人应当提交新的有效居民身份证。 2、纸质/原件/1份 3、公安机关出具【展开】 | 《机动车登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 第二十三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信息或者事项变更后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备案:(三)机动车所有人联系方式变更的;第二十四条 申请变更备案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确认申请信息,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三)属于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 第七条 申请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的,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规定的材料、交验机动车,如实申告规定的事项,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以及机动车的合法性负责。第八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以及住所是指:3.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户籍地以外居住的内地居民,其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明或者居住登记证明。住所:属于在户籍地以外办理除机动车注册登记、转让登记、住所迁入、共同所有人变更以外业务的,机动车所有人免予提交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明或者居住登记证明。【展开】 | 【展开】 | |
2、现役军人[含武警]已办理《居民身份证》的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照面清晰完整;证件在有效期内;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户口簿上的公民身份号码为升位前15位数字的,视为一致),不一致的(户口簿上无公民身份号码的,视为不一致),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更正户口簿或者补领新的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严重损坏不能辨认(不含无法通过身份证阅读器读取芯片信息)或者照片与本人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的,当事人应当补领新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提交有效的临时居民身份证 2.原件 3.公安机关出具 4.证件在有效期内【展开】 | 《机动车登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 第二十三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信息或者事项变更后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备案:(三)机动车所有人联系方式变更的;第二十四条 申请变更备案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确认申请信息,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三)属于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 第七条 申请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的,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规定的材料、交验机动车,如实申告规定的事项,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以及机动车的合法性负责。第八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是指:4.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展开】 | 【展开】 | |
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照面清晰完整;证件在有效期内;临时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户口簿上的公民身份号码为升位前15位数字的,视为一致),不一致的(户口簿上无公民身份号码的,视为不一致)。临时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严重损坏不能辨认,当事人应当提交新的有效居民身份证。 2、纸质/原件/1份 3、公安机关出具【展开】 | 《机动车登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 第二十三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信息或者事项变更后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备案:(三)机动车所有人联系方式变更的;第二十四条 申请变更备案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确认申请信息,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三)属于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 第七条 申请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的,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规定的材料、交验机动车,如实申告规定的事项,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以及机动车的合法性负责。第八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是指:4.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展开】 | 【展开】 | |
3、现役军人[含武警]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 | |||||||||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照面清晰完整,证件在有效期内;军人证件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应当与申请人信息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2.纸质/原件/1份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发放【展开】 | 《机动车登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 第二十三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信息或者事项变更后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备案:(三)机动车所有人联系方式变更的;第二十四条 申请变更备案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确认申请信息,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三)属于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 第七条 申请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的,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规定的材料、交验机动车,如实申告规定的事项,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以及机动车的合法性负责。第八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是指:4.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展开】 | 【展开】 | |
或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干部证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照面清晰完整,证件在有效期内;军人证件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应当与申请人信息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2.纸质/原件/1份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发放【展开】 | 《机动车登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 第二十三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信息或者事项变更后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备案:(三)机动车所有人联系方式变更的;第二十四条 申请变更备案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确认申请信息,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三)属于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 第七条 申请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的,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规定的材料、交验机动车,如实申告规定的事项,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以及机动车的合法性负责。第八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是指:4.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展开】 | 【展开】 | |
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证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照面清晰完整,证件在有效期内;军人证件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应当与申请人信息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2.纸质/原件/1份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发放【展开】 | 《机动车登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 第二十三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信息或者事项变更后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备案:(三)机动车所有人联系方式变更的;第二十四条 申请变更备案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确认申请信息,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三)属于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 第七条 申请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的,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规定的材料、交验机动车,如实申告规定的事项,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以及机动车的合法性负责。第八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是指:4.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展开】 | 【展开】 | |
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退休证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照面清晰完整,证件在有效期内;军人证件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应当与申请人信息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2.纸质/原件/1份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发放【展开】 | 《机动车登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 第二十三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信息或者事项变更后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备案:(三)机动车所有人联系方式变更的;第二十四条 申请变更备案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确认申请信息,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三)属于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 第七条 申请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的,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规定的材料、交验机动车,如实申告规定的事项,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以及机动车的合法性负责。第八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是指:4.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展开】 | 【展开】 | |
或中国人民解放军离休干部荣誉证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照面清晰完整,证件在有效期内;军人证件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应当与申请人信息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2.纸质/原件/1份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发放【展开】 | 《机动车登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 第二十三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信息或者事项变更后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备案:(三)机动车所有人联系方式变更的;第二十四条 申请变更备案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确认申请信息,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三)属于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 第七条 申请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的,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规定的材料、交验机动车,如实申告规定的事项,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以及机动车的合法性负责。第八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是指:4.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展开】 | 【展开】 | |
军队团级及以上说明文件(本人住所证明) | 申请人自备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核对信息是否真实有效,核对证件是否在有效期内,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部队驻地住址证明信息与申请人信息一致 2.纸质/原件/1份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发放 4.该材料需按照固定模板填写【展开】 | 《机动车登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 第二十三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信息或者事项变更后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备案:(三)机动车所有人联系方式变更的;第二十四条 申请变更备案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确认申请信息,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三)属于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 第七条 申请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的,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规定的材料、交验机动车,如实申告规定的事项,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以及机动车的合法性负责。第八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是指:4.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展开】 | 【展开】 | |
4、机动车所有人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 | |||||||||
港澳居民居住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照面清晰完整;证件在有效期内;身份信息与本人身份证信息一致 2、纸质/原件/1份 3、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出具【展开】 | 《机动车登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 第二十三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信息或者事项变更后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备案:(三)机动车所有人联系方式变更的;第二十四条 申请变更备案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确认申请信息,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三)属于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 第七条 申请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的,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规定的材料、交验机动车,如实申告规定的事项,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以及机动车的合法性负责。第八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是指:5.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港澳居民居住证;或者是其所持有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展开】 | 【展开】 | |
或未申领《港澳居民居住证》的,提交机动车所有人入境时所持有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照面清晰完整;证件在有效期内;身份信息与本人身份证信息一致 2、纸质/原件/1份 3、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出具【展开】 | 《机动车登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 第二十三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信息或者事项变更后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备案:(三)机动车所有人联系方式变更的;第二十四条 申请变更备案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确认申请信息,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三)属于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 第七条 申请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的,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规定的材料、交验机动车,如实申告规定的事项,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以及机动车的合法性负责。第八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是指:5.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港澳居民居住证;或者是其所持有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展开】 | 【展开】 | |
或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未申领《港澳居民居住证》的,提交机动车所有人入境时所持有的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核对信息是否真实有效; 2、核对证件是否在有效期内。【展开】 | 《机动车登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 第二十三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信息或者事项变更后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备案:(三)机动车所有人联系方式变更的;第二十四条 申请变更备案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确认申请信息,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三)属于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 第七条 申请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的,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规定的材料、交验机动车,如实申告规定的事项,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以及机动车的合法性负责。第八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是指:5.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港澳居民居住证;或者是其所持有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展开】 | 【展开】 | |
公安机关核发的住宿登记说明材料未申领《港澳居民居住证》的,提交有效的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材料信息与申请人信息一致,在有效期内,盖公安局专用章,印盖清晰 2、纸质/原件/1份 3、公安机关出具【展开】 | 《机动车登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 第二十三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信息或者事项变更后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备案:(三)机动车所有人联系方式变更的;第二十四条 申请变更备案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确认申请信息,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三)属于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 第七条 申请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的,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规定的材料、交验机动车,如实申告规定的事项,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以及机动车的合法性负责。第八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是指:5.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港澳居民居住证;或者是其所持有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展开】 | 【展开】 | |
5、机动车所有人为台湾地区居民的 | |||||||||
台湾居民居住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证件在有效期内;证件信息与申请人信息一致 2、纸质/原件/1份 3、公安机关出具【展开】 | 《机动车登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 第二十三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信息或者事项变更后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备案:(三)机动车所有人联系方式变更的;第二十四条 申请变更备案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确认申请信息,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三)属于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 第七条 申请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的,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规定的材料、交验机动车,如实申告规定的事项,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以及机动车的合法性负责。第八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是指:6.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台湾居民居住证;或者是其所持有的公安机关核发的五年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展开】 | 【展开】 | |
或未申领《台湾居民居住证》的,提交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持有的公安机关核发的五年有效的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照面清晰完整;证件在有效期内;身份信息与本人身份证信息一致 2、纸质/原件/1份 3、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出具【展开】 | 《机动车登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 第二十三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信息或者事项变更后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备案:(三)机动车所有人联系方式变更的;第二十四条 申请变更备案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确认申请信息,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三)属于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 第七条 申请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的,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规定的材料、交验机动车,如实申告规定的事项,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以及机动车的合法性负责。第八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是指:6.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台湾居民居住证;或者是其所持有的公安机关核发的五年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展开】 | 【展开】 | |
或未申领《台湾居民居住证》的,提交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照面清晰完整;证件在有效期内;身份信息与本人身份证信息一致 2、纸质/原件/1份 3、公安机关出具【展开】 | 《机动车登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 第二十三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信息或者事项变更后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备案:(三)机动车所有人联系方式变更的;第二十四条 申请变更备案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确认申请信息,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三)属于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 第七条 申请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的,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规定的材料、交验机动车,如实申告规定的事项,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以及机动车的合法性负责。第八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是指:6.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台湾居民居住证;或者是其所持有的公安机关核发的五年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展开】 | 【展开】 | |
公安机关核发的住宿登记说明材料未申领《台湾居民居住证》的,提交有效的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材料信息与申请人信息一致,在有效期内,盖公安局专用章,印盖清晰 2、纸质/原件/1份 3、公安机关出具【展开】 | 《机动车登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 第二十三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信息或者事项变更后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备案:(三)机动车所有人联系方式变更的;第二十四条 申请变更备案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确认申请信息,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三)属于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 第七条 申请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的,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规定的材料、交验机动车,如实申告规定的事项,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以及机动车的合法性负责。第八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是指:6.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台湾居民居住证;或者是其所持有的公安机关核发的五年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展开】 | 【展开】 | |
6、机动车所有人为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的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照面清晰完整;证件在有效期内;身份信息与申请人信息一致 2、纸质/原件/1份 3、公安机关出具【展开】 | 《机动车登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 第二十三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信息或者事项变更后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备案:(三)机动车所有人联系方式变更的;第二十四条 申请变更备案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确认申请信息,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三)属于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 第七条 申请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的,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规定的材料、交验机动车,如实申告规定的事项,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以及机动车的合法性负责。第八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是指:7.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的身份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展开】 | 【展开】 | |
住宿登记说明材料(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材料信息与申请人信息一致,在有效期内,盖公安局专用章,印盖清晰 2、纸质/原件/1份 3、公安机关出具【展开】 | 《机动车登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 第二十三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信息或者事项变更后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备案:(三)机动车所有人联系方式变更的;第二十四条 申请变更备案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确认申请信息,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三)属于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 第七条 申请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的,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规定的材料、交验机动车,如实申告规定的事项,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以及机动车的合法性负责。第八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是指:7.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的身份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展开】 | 【展开】 | |
7、机动车所有人为外国人的 | |||||||||
申请人入境时所持有的外国护照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照面清晰完整;证件在有效期内;身份信息与申请人信息一致 2、纸质/原件/1份 3、境外主管机关出具【展开】 | 《机动车登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 第二十三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信息或者事项变更后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备案:(三)机动车所有人联系方式变更的;第二十四条 申请变更备案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确认申请信息,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三)属于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 第七条 申请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的,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规定的材料、交验机动车,如实申告规定的事项,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以及机动车的合法性负责。第八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是指:8.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所持有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停居留期三个月以上的有效签证或者停留、居留许可,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或者是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展开】 | 【展开】 | |
或旅行证件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照面清晰完整;证件在有效期内;身份信息与申请人信息一致 2、纸质/原件/1份 3、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大使馆或领事馆或其他机构出具【展开】 | 《机动车登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 第二十三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信息或者事项变更后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备案:(三)机动车所有人联系方式变更的;第二十四条 申请变更备案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确认申请信息,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三)属于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 第七条 申请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的,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规定的材料、交验机动车,如实申告规定的事项,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以及机动车的合法性负责。第八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是指:8.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所持有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停居留期三个月以上的有效签证或者停留、居留许可,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或者是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展开】 | 【展开】 | |
停居留期为三个月以上有效的签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照面清晰完整;证件在有效期内;身份信息与申请人信息一致 2、纸质/原件/1份 3、政府部门出具【展开】 | 《机动车登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 第二十三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信息或者事项变更后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备案:(三)机动车所有人联系方式变更的;第二十四条 申请变更备案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确认申请信息,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三)属于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 第七条 申请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的,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规定的材料、交验机动车,如实申告规定的事项,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以及机动车的合法性负责。第八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是指:8.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所持有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停居留期三个月以上的有效签证或者停留、居留许可,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或者是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展开】 | 【展开】 | |
或外国人停留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照面清晰完整;证件在有效期内;身份信息与申请人信息一致 2、纸质/原件/1份 3、政府部门出具【展开】 | 《机动车登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 第二十三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信息或者事项变更后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备案:(三)机动车所有人联系方式变更的;第二十四条 申请变更备案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确认申请信息,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三)属于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 第七条 申请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的,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规定的材料、交验机动车,如实申告规定的事项,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以及机动车的合法性负责。第八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是指:8.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所持有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停居留期三个月以上的有效签证或者停留、居留许可,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或者是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展开】 | 【展开】 | |
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居留许可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照面清晰完整;证件在有效期内;身份信息与申请人信息一致 2、纸质/原件/1份 3、政府部门出具【展开】 | 《机动车登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 第二十三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信息或者事项变更后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备案:(三)机动车所有人联系方式变更的;第二十四条 申请变更备案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确认申请信息,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三)属于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 第七条 申请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的,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规定的材料、交验机动车,如实申告规定的事项,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以及机动车的合法性负责。第八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是指:8.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所持有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停居留期三个月以上的有效签证或者停留、居留许可,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或者是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展开】 | 【展开】 | |
公安机关核发的住宿登记说明材料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材料信息与申请人信息一致,在有效期内,盖公安局专用章,印盖清晰 2、纸质/原件/1份 3、公安机关出具【展开】 | 《机动车登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 第二十三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信息或者事项变更后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备案:(三)机动车所有人联系方式变更的;第二十四条 申请变更备案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确认申请信息,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三)属于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 第七条 申请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的,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规定的材料、交验机动车,如实申告规定的事项,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以及机动车的合法性负责。第八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是指:8.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所持有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停居留期三个月以上的有效签证或者停留、居留许可,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或者是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展开】 | 【展开】 | |
8、机动车所有人已持有中国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的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照面清晰完整;证件在有效期内;身份信息与申请人信息一致 2、纸质/原件/1份 3、政府部门出具【展开】 | 《机动车登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 第二十三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信息或者事项变更后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备案:(三)机动车所有人联系方式变更的;第二十四条 申请变更备案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确认申请信息,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三)属于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 第七条 申请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的,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规定的材料、交验机动车,如实申告规定的事项,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以及机动车的合法性负责。第八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是指:8.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所持有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停居留期三个月以上的有效签证或者停留、居留许可,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或者是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展开】 | 【展开】 | |
9、机动车所有人为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 | |||||||||
外交部核发的有效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 申请人自备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照面清晰完整;证件在有效期内;身份信息与申请人信息一致 2、纸质/原件/1份 3、外交部出具【展开】 | 《机动车登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 第二十三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信息或者事项变更后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备案:(三)机动车所有人联系方式变更的;第二十四条 申请变更备案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确认申请信息,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三)属于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 第七条 申请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的,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规定的材料、交验机动车,如实申告规定的事项,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以及机动车的合法性负责。第八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是指:9.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展开】 | 【展开】 | |
(二)、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的 | |||||||||
1、机动车所有人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名称须与申请人信息一致。 2、营业期限须在有效期范围内 3、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放【展开】 | 《机动车登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 第二十三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信息或者事项变更后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备案:(三)机动车所有人联系方式变更的;第二十四条 申请变更备案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确认申请信息,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三)属于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第七条 申请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的,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规定的材料、交验机动车,如实申告规定的事项,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以及机动车的合法性负责。第八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以及住所是指:1.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该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营业执照或者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以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展开】 | 【展开】 | |
或营业执照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现场需要对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件查看身份信息; 2、现场需审核符合身份证明相应样式要求,审核身份证件真实有效,身份证明在有效期内; 3、现场需审核身份证明信息与申请事项相符。 4、原件1份(工商管理部门出具)。【展开】 | 《机动车登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 第二十三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信息或者事项变更后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备案:(三)机动车所有人联系方式变更的;第二十四条 申请变更备案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确认申请信息,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三)属于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第七条 申请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的,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规定的材料、交验机动车,如实申告规定的事项,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以及机动车的合法性负责。第八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以及住所是指:1.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该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营业执照或者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以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展开】 | 【展开】 | |
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申请人需提交“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原件,符合身份证件相应样式要求,身份证件在有效期内,身份证件真实有效,提交的身份证件所显示信息与申请人一致。 2、需确认提交的身份证件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数量、介质要求进行提交,提交的身份证件信息与申请事项相符。【展开】 | 《机动车登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 第二十三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信息或者事项变更后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备案:(三)机动车所有人联系方式变更的;第二十四条 申请变更备案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确认申请信息,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三)属于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第七条 申请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的,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规定的材料、交验机动车,如实申告规定的事项,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以及机动车的合法性负责。第八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以及住所是指:1.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该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营业执照或者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以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展开】 | 【展开】 | |
2、机动车所有人为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的 | |||||||||
身份证件(相关单位出具的证明)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申请人需提交“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的身份证件”原件,符合身份证件相应样式要求,身份证件在有效期内,身份证件真实有效,提交的身份证件所显示信息与申请人一致。 2、需确认提交的身份证件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数量、介质要求进行提交,提交的身份证件信息与申请事项相符。【展开】 | 《机动车登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 第二十三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信息或者事项变更后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备案:(三)机动车所有人联系方式变更的;第二十四条 申请变更备案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确认申请信息,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三)属于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第七条 申请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的,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规定的材料、交验机动车,如实申告规定的事项,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以及机动车的合法性负责。第八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以及住所是指:2.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的身份证明,是该使馆、领馆或者该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出具的证明。【展开】 | 【展开】 | |
二、机动车所有人为个人委托代理人代理机动车业务 | |||||||||
(一) | 代理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照面清晰完整;证件在有效期内;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户口簿上的公民身份号码为升位前15位数字的,视为一致),不一致的(户口簿上无公民身份号码的,视为不一致),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更正户口簿或者补领新的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严重损坏不能辨认(不含无法通过身份证阅读器读取芯片信息)或者照片与本人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的,当事人应当补领新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提交有效的临时居民身份证 2、纸质/原件/1份 3、公安机关出具【展开】 | 《机动车登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 第二十三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信息或者事项变更后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备案:(三)机动车所有人联系方式变更的;第二十四条 申请变更备案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确认申请信息,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三)属于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 第七条 申请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的,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规定的材料、交验机动车,如实申告规定的事项,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以及机动车的合法性负责。第八十六条 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申请各项机动车登记和业务,但共同所有人变更、申请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灭失注销的除外;对机动车所有人因死亡、出境、重病、伤残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到场的,可以凭相关证明委托代理人代理申请,或者由继承人申请。代理人申请机动车登记和业务时,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所有人的委托书。【展开】 | 【展开】 |
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照面清晰完整;证件在有效期内;临时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户口簿上的公民身份号码为升位前15位数字的,视为一致),不一致的(户口簿上无公民身份号码的,视为不一致)。临时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严重损坏不能辨认,当事人应当提交新的有效居民身份证 2、纸质/原件/1份 3、公安机关出具【展开】 | 《机动车登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 第二十三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信息或者事项变更后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备案:(三)机动车所有人联系方式变更的;第二十四条 申请变更备案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确认申请信息,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三)属于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 第七条 申请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的,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规定的材料、交验机动车,如实申告规定的事项,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以及机动车的合法性负责。第八十六条 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申请各项机动车登记和业务,但共同所有人变更、申请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灭失注销的除外;对机动车所有人因死亡、出境、重病、伤残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到场的,可以凭相关证明委托代理人代理申请,或者由继承人申请。代理人申请机动车登记和业务时,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所有人的委托书。【展开】 | 【展开】 | |
代理机动车业务代理机动车业务授权委托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A4纸打印或手写均可,在有效期内。 2、个人委托书不限制固定格式,需包含以下要素: 委托人姓名及身份证号、被委托人姓名及身份证号、委托办理业务名称、委托人手写签字、被委托人手写签字、委托日期。 3、已通过“交管12123”手机APP办理网上委托的,免于提交纸质委托书 4、纸质/原件/1份 5、该材料无固定格式,已按照所给样例的内容要求进行逐一按序填写。 6、申请人自备【展开】 | 《机动车登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 第二十三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信息或者事项变更后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备案:(三)机动车所有人联系方式变更的;第二十四条 申请变更备案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确认申请信息,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三)属于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 第七条 申请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的,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规定的材料、交验机动车,如实申告规定的事项,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以及机动车的合法性负责。第八十六条 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申请各项机动车登记和业务,但共同所有人变更、申请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灭失注销的除外;对机动车所有人因死亡、出境、重病、伤残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到场的,可以凭相关证明委托代理人代理申请,或者由继承人申请。代理人申请机动车登记和业务时,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所有人的委托书。【展开】 | 【展开】 | |
三、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指派经办人办理机动车业务 | |||||||||
(一) | 经办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照面清晰完整;证件在有效期内;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户口簿上的公民身份号码为升位前15位数字的,视为一致),不一致的(户口簿上无公民身份号码的,视为不一致),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更正户口簿或者补领新的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严重损坏不能辨认(不含无法通过身份证阅读器读取芯片信息)或者照片与本人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的,当事人应当补领新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提交有效的临时居民身份证 2、纸质/原件/1份 3、公安机关出具【展开】 | 《机动车登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 第二十三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信息或者事项变更后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备案:(三)机动车所有人联系方式变更的;第二十四条 申请变更备案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确认申请信息,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三)属于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 第七条 申请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的,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规定的材料、交验机动车,如实申告规定的事项,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以及机动车的合法性负责。第八十六条 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申请各项机动车登记和业务,但共同所有人变更、申请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灭失注销的除外;对机动车所有人因死亡、出境、重病、伤残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到场的,可以凭相关证明委托代理人代理申请,或者由继承人申请。代理人申请机动车登记和业务时,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所有人的委托书。【展开】 | 【展开】 |
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照面清晰完整;证件在有效期内;临时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户口簿上的公民身份号码为升位前15位数字的,视为一致),不一致的(户口簿上无公民身份号码的,视为不一致)。临时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严重损坏不能辨认,当事人应当提交新的有效居民身份证 2、纸质/原件/1份 3、公安机关出具【展开】 | 《机动车登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 第二十三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信息或者事项变更后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备案:(三)机动车所有人联系方式变更的;第二十四条 申请变更备案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确认申请信息,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三)属于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 第七条 申请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的,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规定的材料、交验机动车,如实申告规定的事项,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以及机动车的合法性负责。第八十六条 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申请各项机动车登记和业务,但共同所有人变更、申请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灭失注销的除外;对机动车所有人因死亡、出境、重病、伤残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到场的,可以凭相关证明委托代理人代理申请,或者由继承人申请。代理人申请机动车登记和业务时,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所有人的委托书。【展开】 | 【展开】 | |
办理机动车业务委托授权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A4纸打印或手写均可,在有效期内。 2、个人委托书不限制固定格式,需包含以下要素: 委托人姓名及身份证号、被委托人姓名及身份证号、委托办理业务名称、委托人手写签字、被委托人手写签字、委托日期。 3、已通过“交管12123”手机APP办理网上委托的,免于提交纸质委托书 4、纸质/原件/1份 5、该材料无固定格式,已按照所给样例的内容要求进行逐一按序填写。 6、申请人自备【展开】 | 《机动车登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 第二十三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信息或者事项变更后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备案:(三)机动车所有人联系方式变更的;第二十四条 申请变更备案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确认申请信息,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三)属于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 第七条 申请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的,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规定的材料、交验机动车,如实申告规定的事项,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以及机动车的合法性负责。第八十六条 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申请各项机动车登记和业务,但共同所有人变更、申请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灭失注销的除外;对机动车所有人因死亡、出境、重病、伤残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到场的,可以凭相关证明委托代理人代理申请,或者由继承人申请。代理人申请机动车登记和业务时,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所有人的委托书。【展开】 | 【展开】 |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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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收件 | 0个工作日 | 申请人 | 申请 |
审查标准 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限定的办理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2号 第八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信息变更后三十日内,向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备案。持有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从业单位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信息变更后三十日内,向从业单位所在地车辆管理所备案。2、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3、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4、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5、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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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符合条件,予以通过,不符合条件,不予受理 |
审查标准 1、材料齐全,填写完整;2、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3、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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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0.3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变更新联系方式 |
审查标准 1、材料齐全,填写完整;2、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3、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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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0.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签注机动车所有人新联系方式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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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领取 |
无
签注机动车所有人新联系方式 | |
结果名称 | 签注机动车所有人新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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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签注机动车所有人新联系方式结果说明.jpg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大常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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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一) 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二) 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 (三) 机动车用作抵押的; (四) 机动车报废的。 【展开】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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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六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四)因质量有问题,制造厂更换整车的; (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 申请机动车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证明、凭证,属于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还应当交验机动车;属于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同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内迁移、机动车所有人的姓名(单位名称)或者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展开】 |
【地方性法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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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条 申请机动车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凭证。机动车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应手续。【展开】 |
【部门规章】机动车登记规定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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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机动车登记规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三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信息或者事项变更后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备案:(三)机动车所有人联系方式变更的;第二十四条 申请变更备案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确认申请信息,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三)属于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办理备案;【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在哪儿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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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及其下属车辆分所、车管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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