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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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1.申请人应是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生产企业内部的检验检测机构不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范围之内; 2.申请人固定的办公、检验检测工作场所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3.申请人证照的经营/业务范围应包括检验检测业务,且不得有影响其检验检测活动公正性的经营项目; 4.申请人应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2023年5月修订) 及特定领域评审补充要求建立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 | ||
办理时间 |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11616611【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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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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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31121001 | 事项编码 | 11110000MB1663498E2000131121001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MB1663498E200013112100104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http://yzt.beijing.gov.cn/am/oauth2/authorize?service=bjzwService&response_type=code&client_id=000021338_07&scope=cn+uid+idCardNumber+reserve3+extProperties+credenceClass&redirect_uri=https%3A%2F%2Fbanshi.scjgj.beijing.gov.cn%2Fportal%2Flogin%2Fent%2Fredirect.d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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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网上预约:http://banshi.beijing.gov.cn/;电话预约:(010)89150001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无 | 特别程序 | 专家评审 |
行使内容 | 无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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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 | 变更包括:工作场所迁址(一般办理方式)、工作场所迁址(告知承诺)、执行标准变更、减项、实验室名称变更、实验室地址名称变更、授权签字人变更共7种情况。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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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场所迁址(一般办理方式)情况下 | |||||||||
(一)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及附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申请书应从网上填报,下载、打印、签字、盖章后上传; 2.申请书的填写符合填写要求和示范文本要求,内容填写完整,不涉及的项目填写“无”; 3.附表3组织机构框图空白处填写开户银行帐号并加盖本单位财务专用章; 4.申请书封面加盖本单位公章,申请书中填写的检验检测机构名称、单位公章与证照上的机构名称完全一致; 5.检验检测机构有直接上级主管部门的应在申请书中明确填写相关信息,封面加盖上级主管部门公章; 6.申请书中机构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实验室地址均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7.授权签字人申请一览表、授权签字人申请表中均应有本人签字; 8.授权签字人应符合评审准则中要求的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能力,并在授权签字人申请表中重点描述相关符合情况; 9.申请日期应在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 10.申请书中获取证书情况一栏填写的证书编号和证书有效截止日应与实际证书一致。【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展开】 | 【展开】 |
(二) | 申请人证照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1.证照的住所(注册地址)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2.证照应在有效期内; 3.证照的经营/业务范围应包含检验、检测业务或相关表述,且不得有影响其检验检测活动公正性的诸如生产、销售、设计、研发、制造、治理、安装、维修、维护等内容; 4.申请检验检测领域为司法鉴定的,按照《司法部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和推进司法鉴定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8〕89号)要求,提供司法行政部门的推荐函和所申请的专业类别2年内通过能力验证活动的“满意”结果通知书; 5.申请检验检测领域为公安,且从事DNA鉴定、理化鉴定、声像资料鉴定和电子数据鉴定的检验检测机构除提交法人单位证照外,还应提交设立机构的批件和省级以上公安行政机关颁发的《鉴定机构资格证书》;申请资质认定的鉴定项目需按照《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和推进公安机关鉴定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公刑侦〔2021〕4329号)要求,提供2年内通过能力验证活动的“满意”结果通知书; 6.需加盖单位公章(多页需加盖骑缝章)后上传。【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展开】 | 【展开】 |
(三) | 不动产权属证书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容缺后补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1.不动产权属证书权属人为个人的,权属人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并签字;权属人为单位的,需权属人加盖单位公章; 2.有转租情况的,需提供相关租赁协议/合同。【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展开】 | 【展开】 |
检验检测工作场所使用权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容缺后补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检验检测工作场所不动产权属不属于申请人的,需提供使用权材料(如相关租赁协议/合同或免费使用说明等)并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展开】 | 【展开】 | |
(四) | 典型检测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容缺后补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需提交迁址后检验检测机构获证项目的模拟检测报告,每类检测项目各提供1份。【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展开】 | 【展开】 |
(五) | 申请变更——迁址的书面说明 | 申请人自备 | 容缺后补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叙述已获得资质实验室地址情况;2.叙述此次申请的具体情况;3.承诺迁址前、后,检验检测机构主体、人员、设施设备、管理体系等方面不影响检测能力的变化。【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展开】 | 【展开】 |
二、工作场所迁址(告知承诺)情况下 | |||||||||
(一)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及附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申请书应从网上填报,下载、打印、签字、盖章后上传; 2.申请书的填写符合填写要求和示范文本要求,内容填写完整,不涉及的项目填写“无”; 3.附表3组织机构框图空白处填写开户银行帐号并加盖本单位财务专用章; 4.申请书封面加盖本单位公章,申请书中填写的检验检测机构名称、单位公章与证照上的机构名称完全一致; 5.检验检测机构有直接上级主管部门的应在申请书中明确填写相关信息,封面加盖上级主管部门公章; 6.申请书中机构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实验室地址均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7.授权签字人申请一览表、授权签字人申请表中均应有本人签字; 8.授权签字人应符合评审准则中要求的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能力,并在授权签字人申请表中重点描述相关符合情况。【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展开】 | 【展开】 |
(二) | 申请人证照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1.证照的住所(注册地址)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2.证照应在有效期内; 3.证照的经营/业务范围应包含检验、检测业务或相关表述,且不得有影响其检验检测活动公正性的诸如生产、销售、设计、研发、制造、治理、安装、维修、维护等内容; 4.申请检验检测领域为司法鉴定的,按照《司法部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和推进司法鉴定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8〕89号)要求,提供司法行政部门的推荐函和所申请的专业类别2年内通过能力验证活动的“满意”结果通知书; 5.申请检验检测领域为公安,且从事DNA鉴定、理化鉴定、声像资料鉴定和电子数据鉴定的检验检测机构除提交法人单位证照外,还应提交设立机构的批件和省级以上公安行政机关颁发的《鉴定机构资格证书》;申请资质认定的鉴定项目需按照《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和推进公安机关鉴定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公刑侦〔2021〕4329号)要求,提供2年内通过能力验证活动的“满意”结果通知书; 6.需加盖单位公章(多页需加盖骑缝章)后上传。【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展开】 | 【展开】 |
(三) | 不动产权属证书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1.不动产权属证书权属人为个人的,权属人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并签字;权属人为单位的,需权属人加盖单位公章; 2.有转租情况的,需提供相关租赁协议/合同。 2.需加盖单位公章(多页需加盖骑缝章)后上传。【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展开】 | 【展开】 |
检验检测工作场所使用权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检验检测工作场所不动产权属不属于申请人的,需提供使用权材料(如相关租赁协议/合同或免费使用说明等)并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上传。【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展开】 | 【展开】 | |
(四) | 典型检测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提交迁址后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检测项目的模拟检测报告或比对试验报告,每类检测项目各提供1份模拟检测报告。 2.需加盖单位公章(多页需加盖骑缝章)后上传。【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展开】 | 【展开】 |
(五) | 申请变更——迁址的书面说明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叙述已获得资质实验室地址情况;2.叙述此次申请的具体情况;3.承诺迁址前、后,检验检测机构主体、人员、设施设备、管理体系等方面不影响检测能力的变化。【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展开】 | 【展开】 |
(六) | 北京市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需加盖单位公章(多页需加盖骑缝章)后上传。【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展开】 | 【展开】 |
三、执行标准变更情况下 | |||||||||
(一)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准变更审批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申请/审批表应从网上填报并打印,加盖单位公章;2、申请/审批表的填写符合填写要求和示范文本要求,内容填写完整,不涉及的项目填写“无”;3、选择自我承诺的,技术负责人需对比新旧两个版本标准,审查是否有替代关系,在确认标准仅为标准名称、标准代号、标准年代号有变化,无技术变化,不涉及检验检测能力等实质变化后(注:检验检测标准有技术等实质性变化主要包括:检验检测方法原理或操作过程发生变化、检验检测设备设施发生变化、重要耗材(包括标准物质、重要试剂、培养基等)发生变化、限制范围发生变化等。如有技术等实质性变化,检验检测机构应申请新增项目评审。),在申请/审批表中签署审查意见,手写签名与系统带出的签名需一致;4、标准变更引起了检测项目/参数名称的变化,填写变更后的检测项目/参数名称。【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展开】 | 【展开】 |
四、减项情况下 | |||||||||
(一) | 申请减项的书面说明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需加盖单位公章(多页需加盖骑缝章)后上传【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展开】 | 【展开】 |
五、机构名称变更的情况下 | |||||||||
(一) | 机构名称变更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网上填报,签字盖章后上传; 2.申请表的填写符合填写要求和示范文本要求,内容填写完整,不涉及的项目填写“无”。【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展开】 | 【展开】 |
(二) | 申请人证照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1.证照的住所(注册地址)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2.证照应在有效期内; 3.证照的经营/业务范围应包含检验、检测业务或相关表述,且不得有影响其检验检测活动公正性的诸如生产、销售、设计、研发、制造、治理、安装、维修、维护等内容; 4.需加盖单位公章(多页需加盖骑缝章)后上传。【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展开】 | 【展开】 |
(三) | 变更检验检测机构名称的批文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需加盖单位公章(多页需加盖骑缝章)后上传。【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展开】 | 【展开】 |
六、实验室原地址名称变更情况下 | |||||||||
(一) | 实验室原地址名称变更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申请表应从网上填报并打印,加盖单位公章,扫描后上传。【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展开】 | 【展开】 |
(二) | 申请人证照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1.证照的住所(注册地址)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2.证照应在有效期内; 3.证照的经营/业务范围应包含检验、检测业务或相关表述,且不得有影响其检验检测活动公正性的诸如生产、销售、设计、研发、制造、治理、安装、维修、维护等内容; 4.需加盖单位公章(多页需加盖骑缝章)后上传。【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展开】 | 【展开】 |
(三) | 地址名称变更的材料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需加盖单位公章(多页需加盖骑缝章)后上传。【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展开】 | 【展开】 |
七、授权签字人变更的情况下 | |||||||||
(一)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授权签字人变更审批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签字盖章后上传; 2.审批表签字部分需要相关人员手写,其余填写部分需计算机打印; 3.表格填写完整,不涉及的部分填写“/”; 4.授权签字领域须按照有效证书附表填写完整,授权项目明确。(如:批准日期为2016年1月1日的证书附表中建材(1.1-5.78);水利海洋供排水(6.79-8.113)共113个检测项目。多场所的检验检测机构还需要描述检验检测能力所涉及的场所。)【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展开】 | 【展开】 |
(二) | 授权签字人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加盖单位公章后上传; 2.授权签字人申请表应有本人签字。(符合评审准则中要求的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能力的授权签字人,需重点描述相关符合情况) ; 3.以下情况可视为同等能力: a) 博士研究生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1年及以上;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3年及以上; b) 大学本科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5年及以上; c) 大学专科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8年及以上; 4.《授权签字人申请表》应在我局官网“首页/办事服务/表格下载/计量中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表格”一栏中下载,并由本人签字,不涉及的部分填写“/”。【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展开】 | 【展开】 |
(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1.应在有效期内; 2.加盖单位公章后上传; 3.撤销授权签字人的,不需要提供。【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展开】 | 【展开】 |
(四) | 最高学历证书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1.加盖单位公章; 2.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中同等能力要求的提供最高学历证书; 3.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技术规范对检验检测机构的人员条件有特殊规定,需符合要求; 4.撤销授权签字人的,不需要提供。【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展开】 | 【展开】 |
或最高技术职称证书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1.加盖单位公章; 2.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中同等能力要求的提供最高学历证书; 3.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技术规范对检验检测机构的人员条件有特殊规定,需符合要求; 4.撤销授权签字人的,不需要提供。【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展开】 | 【展开】 |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变更包括:工作场所迁址(一般办理方式)、工作场所迁址(告知承诺)、执行标准变更、减项、实验室名称变更、实验室地址名称变更、授权签字人变更共7种情况。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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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受理、不予受理、补齐补正 |
审查标准 1、申请人应理解掌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2023年5月修订) 及有关法律法规或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并根据要求自查是否具备取证条件。2、申请人应在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http://scjgj.beijing.gov.cn)“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上政务服务平台”中完成用户注册,并按要求在线提交申请事项。 3、申请人应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因提供不真实材料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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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评审 (不计时限环节) | 专家评审组 | 提出许可、部分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建议 | |
审查标准 是否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2023年5月修订) 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特定对象资质认定评审补充要求。【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审查 | 8个工作日 | 进驻经办人、首席代表 | 提出许可、部分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建议 |
审查标准 是否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2023年5月修订) 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特定对象资质认定评审补充要求。【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决定 | 1个工作日 | 进驻经办人、首席代表 | 准予许可、准予部分许可或不准予许可 |
审查标准 (1)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3)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 (4)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 (5)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 (6)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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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7个工作日 | 进驻经办人 | 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决定书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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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 |
结果名称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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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样本.PDF |
有效时间 | 见结果文书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决定书 | |
结果名称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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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决定书.pdf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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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39号(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撤销检验资质,10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以及单位提出的资质认定申请,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依法给予处分;受到开除处分的,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检验工作。【展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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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1985年9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公布 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定,于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定;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展开】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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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展开】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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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务院令390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应活动,认定结果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公布【展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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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主席令第二十一号,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迁址后实验室的仪器设备是否全部需要重新进行检定或校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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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全部重新进行检定或校准。通常情况下,重新安装的大型仪器设备和精密仪器设备需要重新进行检定或校准,而一般仪器设备只要保证迁址后的量值准确可靠且仪器设备在检定或校准有效期范围内即可。检定、校准是保证实验室仪器设备量值准确可靠的一种方式,实验室也可以采取期间核查等方式来保证迁址后仪器设备量值的准确可靠,实验室需按照具体仪器的计量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的要求执行。 |
指南分享
主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承办: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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