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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司法局
对鉴定机构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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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鉴定机构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进行处罚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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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意见征集

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11110000000029209E2110209049000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北京市司法局 所属机构 北京市司法局
行使层级 市级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运行系统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处罚的行为 鉴定机构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处罚的种类
处罚的幅度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主动报告、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且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已经挽回的,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虽采取积极措施,但已经无法挽回损失、消除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 拒绝配合调查、逃避法律责任致使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无法挽回,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撤销登记。
处罚结果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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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步骤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设定依据

服务承诺

法定办结时限

咨询方式

咨询信件地址:

北京市通州区运河东大街57号院6号楼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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