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事项编码 | 11110000000029209E2110209049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司法局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司法局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运行系统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 处罚的行为 | 鉴定机构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 ||
| 处罚的种类 | |||
| 处罚的幅度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主动报告、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且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已经挽回的,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虽采取积极措施,但已经无法挽回损失、消除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 拒绝配合调查、逃避法律责任致使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无法挽回,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撤销登记。 | ||
| 处罚结果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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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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