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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依照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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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依照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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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意见征集

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1111000000002717422110246678000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所属机构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使层级 市级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运行系统 权力来源
处罚的行为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
处罚的种类
处罚的幅度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处罚结果名称 处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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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步骤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设定依据

服务承诺

法定办结时限 64(工作日)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12345【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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