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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监理单位未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且逾期未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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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监理单位未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且逾期未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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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意见征集

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11110000000021135M2110214417000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所属机构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行使层级 市级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运行系统 市级统建系统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处罚的行为 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监理单位未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且逾期未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的种类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处罚的幅度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结果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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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步骤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检查立案
检查--【展开】--【展开】
立案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其他机关移送、媒体曝光、安全事故报告、12345热线转件或现场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需要进行处理处罚的,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及时立案;需要移送其他机关的,移送相关部门;符合行政处罚法简易程序条件的,可执行简易处罚程序。【展开】立案审批表、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表(案件移送)、行政处罚案件移送书【展开】
调查决定
调查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依法调查和保存证据。判断违法事实是否存在违法主体是否正确是否需要处罚,不存在违法行为不需要处罚的撤销立案。【展开】调查笔录、证据文书、撤销立案审批表【展开】
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展开】告知书【展开】
决定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展开】行政处罚决定书【展开】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依据名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14条】【第2款】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57条】【第1款】【第3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展开】
【部门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依据名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号令(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第19条】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其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36条】【第1款】【第3项】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时,未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
【展开】

服务承诺

法定办结时限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55598670【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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