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政务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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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种子经营者在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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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园林绿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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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工作日8:30-17:30(8:30-9:00、12:00-13:30、17:00-17:30为延时服务时间)、周六9:00-13:00(周六为延时服务时间,需预约办理)、法定节假日不对外服务。
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1-3层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种子经营者在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区域内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向所在区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申请备案。(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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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种子经营者在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备案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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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即办件

    办件类型

  • 0

    到现场次数

  • 2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0.5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好差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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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受理条件 种子经营者在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区域内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向所在区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申请备案。(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办理时间 工作日8:30-17:30(8:30-9:00、12:00-13:30、17:00-17:30为延时服务时间)、周六9:00-13:00(周六为延时服务时间,需预约办理)、法定节假日不对外服务。 查看详情
办理地点 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1-3层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89150240【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1-3层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基本编码 111032021000 事项编码 1111000078480249XC2111032021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11000078480249XC211103202100003 进驻大厅类型 政务服务中心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网上支付
所属机构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委托部门
联办机构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现场查询: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1-3层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电话查询:(010)89150240
行使层级 市级 运行系统 市级统建系统
物流快递 办理方式 自办件
预约办理 网上预约:http://banshi.beijing.gov.cn/;电话预约:(010)89150001 数量限制
中介服务 权限划分 分条件办理(市区)
通办范围 特别程序
行使内容 按照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区域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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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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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申请材料总要求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下载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种子经营者在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备案申请表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表格类;纸质、电子样表下载空表下载1.内容无遗漏,信息填写完整; 2.设立的分支机构在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区域内; 3.备案登记表加盖公章; 4.此材料按样例固定格式填写,申请人自备。【展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生产经营者在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在变更营业执照或者获得书面委托后15日内,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书面委托合同等证明材料报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展开】【展开】
申请材料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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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流程图

  • 申请与受理1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受理0个工作日综窗人员受理通知书

    审查标准

    1.备案表信息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
    2.设立的分支机构在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区域内。
    【展开】
  • 审查与决定2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审查0个工作日进驻人员审查意见

    审查标准

    1.备案表信息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
    2.设立的分支机构在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区域内;
    3.所申请备案的分支机构应在本部门管理区域内。
    【展开】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决定0.5个工作日首席代表种子经营者在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备案表

    审查标准

    首席代表依据审查意见给予决定。【展开】
  • 颁证与送达3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结果名称
    发证0个工作日综窗人员

    1、种子经营者在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备案表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种子经营者在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备案表
结果名称种子经营者在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备案表
结果文书类型登记表
结果样本种子经营者在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备案登记表(样表).docx
有效时间无时限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发布号令(文号)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根据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三十八条,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展开】

是否收费:

1、到政务中心办理行政许可手续人员身份有要求吗?
原则是必须是建设单位或申报单位人员(持工作证或介绍信确认身份),建设单位或申报单位因特殊情况无法安排人员的,可委托代理人持授权委托书前来办理,但提供申报资料必须由建设单位或申报单位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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