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 11110000MB1663498E2110224811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运行系统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处罚的行为 | 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行为 | ||
处罚的种类 | 罚款 | ||
处罚的幅度 | 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
处罚结果名称 | 处罚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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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无
办理环节 | 办理步骤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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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立案 | |||
检查 | 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初步核查。【展开】 | --【展开】 | |
立案 |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及时立案。【展开】 | 立案审批文书【展开】 | |
调查决定 | |||
调查 | 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依法调查和保存证据。【展开】 | 调查笔录、证据文书【展开】 | |
告知 | 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展开】 | 告知书【展开】 | |
决定 |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展开】 | 行政处罚决定书【展开】 |
设定依据
无
【部门规章】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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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 第94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37条】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展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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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9〕20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30条】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第34条】违反本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展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