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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司法局
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处注销,在债务清偿完毕前将财产转移至内地之外的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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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处注销,在债务清偿完毕前将财产转移至内地之外的行为进行处罚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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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11110000000029209E2110209138000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北京市司法局 所属机构 北京市司法局
行使层级 市级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运行系统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处罚的行为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处注销,在债务清偿完毕前将财产转移至内地之外的行为
处罚的种类
处罚的幅度 责令退回已转移的财产,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首席代表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结果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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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步骤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设定依据

服务承诺

法定办结时限

咨询方式

咨询信件地址:

通州区运河东大街57号院6号楼 北京市司法局律师工作处【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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