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 11110000000029209E2110209159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司法局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司法局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运行系统 | 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处罚的行为 | 司法鉴定人涂改、转让、出租、出借《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行为 | ||
处罚的种类 | |||
处罚的幅度 | 违法行为轻微,情节不严重的,由市司法局给予警告,责令改正。经司法行政机关警告后,逾期不改正的,由市司法局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性质恶劣,严重损害司法鉴定行业形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市司法局撤销登记。 | ||
处罚结果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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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