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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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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农业农村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受理条件 | 1.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发相应的产品批准文号。(来源:《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9年第266号发布,2011年第609号、2013年第645号、2016年第666号、2017年第676号修订第十六条) 2.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产品批准文号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产品批准文号申请表; (二)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三)产品配方、产品质量标准和检测方法; (四)产品标签试样和使用说明; (五)涵盖产品主成分指标的产品自检报告; (六)申请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的,还应当提供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指定的饲料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主成分指标检测方法验证结论,但产品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除外; (七)申请新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的,还应当提供农业农村部核发的新饲料添加剂证书复印件。(来源:《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5号第五条) 3.资料齐全,填写完整。 4.提交的证件证照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5.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件证照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6.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件证照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1-3层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9150234【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 1-3层综合窗口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展开】 网上咨询: https://www.beijing.gov.cn/jj/【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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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网址: http://www.beijing.gov.cn/hudong/hdjl/com.web.writeletter.bsWriteNotice.flow?type=3&servicePlaceId=18【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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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20309000 | 事项编码 | 11110000MB166401XP2000120309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MB166401XP2000120309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农业农村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010)891502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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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统建系统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网上预约:http://banshi.beijing.gov.cn/;电话预约:(010)89150001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无 | 特别程序 | |
行使内容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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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北京市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核发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或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企业名称是否与《产品批准文号申请表》名称一致; 2.检查是否经过备案; 3.是否在有效期内。 4.材料齐全,签章有效。【展开】 | 《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2012年5月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5号公布,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展开】 | 【展开】 |
二 | 产品配方、产品质量标准和检测方法 | 申请人自备 | 容缺后补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产品配方是否全部包含申请产品; 2.产品质量标准是否全部包含申请产品; 3.检测方法是否全部包含申请产品。【展开】 | 《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2012年5月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5号公布,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展开】 | 【展开】 |
三 | 产品标签样式和使用说明 | 申请人自备 | 容缺后补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产品标签样式和使用说明是否包含《产品批准文号申请表》中的所有产品。【展开】 | 《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2012年5月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5号公布,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展开】 | 【展开】 |
四 | (涵盖产品主成分指标的)产品自检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容缺后补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自检报告是否有企业盖章; 2.自检报告是否有审核人、操作人等签字; 3.是否包含《产品批准文号申请表》中的所有产品的自检报告。【展开】 | 《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2012年5月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5号公布,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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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能当场受理或者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给予受理(2)根据告知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给予受理 |
审查标准 (1)材料齐全,填写完整;(2)核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是否齐全完整、合法有效,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3)核对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是否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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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1个工作日 | 技术支撑单位工作人员 | (1)材料合格,通知企业到指定饲料质量检验检测机构进行产品复核检验;(2)材料不符合要求,通知企业进行补充或改正,符合后,通知企业到指定饲料质量检验检测机构进行产品复核检验。 |
审查标准 (1)申报材料是否齐全;(2)申报材料是否符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要求。【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检验 (不计时限环节) | 指定饲料质量检验检测机构业务人员 | (1)检验合格的,出具检验结果告知书;(2)检验不合格的需重新送样检验,合格后出具检验结果告知书。 | |
审查标准 (1)国家标准;(2)行业标准;(3)企业标准。【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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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6个工作日 | 部门业务负责人 | 行政许可审查决定书 |
审查标准 取得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申请新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的,应取得农业农村部核发的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申请饲料添加剂批准文号的取得饲料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主成分指标检测方法验证结论,但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除外。^出具涵盖产品主要成分的自检报告。^必要时,需通过现场核查。^饲料质量检验检测机构复核检测结果。【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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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证 | 3个工作日 | 部门业务负责人 | |
发证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核发行政许可审查决定书 2、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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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核发行政许可审查决定书 | |
结果名称 | 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核发行政许可审查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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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核发行政许可审查决定书(审批结果样本).doc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 | |
结果名称 | 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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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doc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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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1999年5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根据2001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12月0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6年02月0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发相应的产品批准文号。【展开】 |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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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发〔2019〕6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附件1第18项: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核发。处理决定:取消审批后,改为备案。【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生产许可证续展后是否需要办理批准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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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许可证续展后需重新申请批准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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