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事项编码 | 1111000000002888XF2110207696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公安局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公安局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运行系统 | 无 | 权力来源 | 无 |
| 处罚的行为 | 对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行为进行处罚 | ||
| 处罚的种类 | 警告、罚款 | ||
| 处罚的幅度 | 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
| 处罚结果名称 | 道路交通安全违反行为处罚决定书;不予处罚决定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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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无
| 办理环节 | 办理步骤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
| 检查立案 | |||
| 检查 | --【展开】 | --【展开】 | |
| 立案 | --【展开】 | --【展开】 | |
| 调查决定 | |||
| 受案 | 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受案。【展开】 | 受案登记表【展开】 | |
| 调查 | 依法开展调查取证,询问案件当事人、证人。【展开】 | 传唤证、询问笔录【展开】 | |
| 取证 | 依法开展调查取证,进行勘验、检查、鉴定。【展开】 | 检查证、调取证据通知书【展开】 | |
| 告知 | 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展开】 | 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展开】 | |
| 决定 |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展开】 | 行政处罚决定书或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展开】 |
设定依据
无
| 【部门规章】机动车登记规定 |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
|---|---|
| 依据名称 | 机动车登记规定 |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15条】【第1款】【第2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变更登记:(二)改变已登记的机动车外形和有关技术数据的,但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57条】除本规定第十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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