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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1
11110000MB1C17614T
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大兴)管理委员会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首次申请)
11110000MB1C17614T200011910301101
11110000MB1C17614T200011910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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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0f8b76-460f-4ad5-9c08-07b902fc0744
3
01
临空区(大兴)管委会
110000000000
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大兴)管理委员会
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大兴)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1:30; 下午: 13: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中午11:30 - 13:00; 周六上午09:00 - 12:00; )
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大兴)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榆顺路12号榆垡临空创业发展中心D座一楼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二)申请材料齐全,填写完整,符合申请材料中对材料的详细要求。 (三)申请材料的原件或电子版本应清晰,按要求盖章。 (四)所申请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涉及北京市区属河湖管理范围、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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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首次申请)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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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诺件

    办件类型

  • 0

    到现场次数

  • 2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14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好差评

5.0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专家评审”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专家评审”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大兴)管理委员会 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受理条件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二)申请材料齐全,填写完整,符合申请材料中对材料的详细要求。 (三)申请材料的原件或电子版本应清晰,按要求盖章。 (四)所申请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涉及北京市区属河湖管理范围、保护范围。
办理时间 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大兴)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1:30; 下午: 13: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中午11:30 - 13:00; 周六上午09:00 - 12:00; ) 查看详情
办理地点 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大兴)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榆顺路12号榆垡临空创业发展中心D座一楼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81699506【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大兴)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榆顺路12号榆垡临空创业发展中心D座一楼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基本编码 000119103011 事项编码 11110000MB1C17614T2000119103011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110000MB1C17614T200011910301101 进驻大厅类型 政务服务中心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网上支付
所属机构 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大兴)管理委员会 委托部门
联办机构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现场查询: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大兴)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榆顺路12号榆垡临空创业发展中心D座一楼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
电话查询:(010)81699506
行使层级 市级 运行系统 市级自建(垂管)
物流快递 办理方式 自办件
预约办理 数量限制
中介服务 权限划分
通办范围 特别程序
行使内容 在区管河湖范围内开展建设项目的由北京市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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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下载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申请材料总要求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下载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申请书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表格类;纸质或电子样表下载空表下载1、格式与范本保持一致,A4纸打印; 2、申请材料中所有内容均为必填项; 3、申请材料应加盖单位公章,印章应与申请单位名称保持一致。【展开】《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展开】【展开】
二、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身份材料
(一)营业执照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必要复印件1份结果文书类;纸质或电子样例下载1.提交的营业执照应在有效期之内; 2.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3.提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应与原件保持一致。【展开】《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展开】建设单位申请时需提交此材料【展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必要复印件1份结果文书类;纸质或电子样例下载1、提交的身份证件应在有效期之内; 2、提交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与原件保持一致。【展开】《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展开】个人申请时需提交此材料【展开】
三、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必要复印件1份结果文书类;纸质或电子样例下载1、由发展改革部门核发; 2、复印件应清晰,并与原件完全一致。【展开】《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展开】【展开】
“多规合一”协同平台会商意见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必要复印件1份结果文书类;纸质或电子样例下载1、由规自部门核发; 2、复印件应清晰,并与原件完全一致。【展开】《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展开】【展开】
与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达成的协议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文本类;纸质或电子样例下载1、协议书内容需明确项目全称及具体情况; 2、自然人申请的需申请人本人签字; 3、单位申请的需填写单位名称并加盖单位公章,印章应与单位名称保持一致。【展开】《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展开】【展开】
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情况说明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文本类;纸质或电子样例下载1、自然人申请的需申请人本人签字; 2、单位申请的需填写单位名称加盖单位公章,印章应与单位名称保持一致。【展开】《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展开】【展开】
控制点位坐标示意图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其他;纸质或电子样例下载1.标注节点坐标; 2.示意图需体现建设项目范围以及与河道管理范围、保护范围的位置关系。【展开】《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展开】示意图需体现建设项目范围以及与河道管理范围、保护范围的位置关系【展开】
六、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方案和防洪评价报告
(一)、建设项目位于河道管理范围内需提交:
1建设项目涉及河道防洪部分的方案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文本类;纸质或电子样例下载1.申请材料应加盖单位公章,印章应与申请单位名称保持一致; 2.责任页签字齐全; 3.涉及水利管线工程的还需提供针对管线保护的专项设计方案和安全评估报告。【展开】《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展开】【展开】
2防洪评价报告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文本类;纸质或电子样例下载1.申请材料应加盖单位公章,印章应与申请单位名称保持一致; 2.责任页签字齐全。【展开】《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展开】【展开】
(二)、建设项目仅位于河道保护范围内需
1建设项目涉及河道防洪部分的方案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文本类;纸质或电子样例下载1.申请材料应加盖单位公章,印章应与申请单位名称保持一致; 2.责任页签字齐全; 3.涉及水利管线工程的还需提供针对管线保护的专项设计方案和安全评估报告。【展开】《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展开】【展开】
申请材料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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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与受理1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申报/收件0个工作日综窗人员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告知申请人不受理;2.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补证的全部材料,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3.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符合受理标准,出具《受理通知书》。

    审查标准

    1.权限范围:在区属河湖管理范围、保护范围内开展建设项目的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2.提交的材料齐全,填写完整、合法有效,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格式符合申请材料中对材料的详细要求;
    3.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印章内容与申请单位保持一致。
    【展开】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受理1个工作日综窗人员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告知申请人不受理;2.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补证的全部材料,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3.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符合受理标准,出具《受理通知书》。

    审查标准

    1.权限范围:在区属河湖管理范围、保护范围内开展建设项目的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2.提交的材料齐全,填写完整、合法有效,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格式符合申请材料中对材料的详细要求;
    3.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印章内容与申请单位保持一致。
    【展开】
  • 审查与决定2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专家评审
    (不计时限环节)
    进驻部门人员专家评审意见

    审查标准

    (l)是否符合江河流域综合规划和有关的国土及区域发展规划,对规划实施有何影响;
    (2)是否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
    (3)对河势稳定、水流形态、水质、冲淤变化有无不利影响;
    (4)是否妨碍行洪、降低河道泄洪能力;
    (5)对堤防、护岸和其它水工程安全的影响;
    (6)是否妨碍防汛抢险;
    (7)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是否适当:
    (8)是否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
    (9)是否符合其它有关规定和协议。
    市水务局在对重大建设项目进行审查时,还应征求有关河道管理单位的意见。
    【展开】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审查10个工作日进驻部门人员 审查意见

    审查标准

    (l)是否符合江河流域综合规划和有关的国土及区域发展规划,对规划实施有何影响;
    (2)是否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
    (3)对河势稳定、水流形态、水质、冲淤变化有无不利影响;
    (4)是否妨碍行洪、降低河道泄洪能力;
    (5)对堤防、护岸和其它水工程安全的影响;
    (6)是否妨碍防汛抢险;
    (7)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是否适当:
    (8)是否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
    (9)是否符合其它有关规定和协议。
    市水务局在对重大建设项目进行审查时,还应征求有关河道管理单位的意见。
    【展开】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决定4个工作日分管局领导区水行政部门许可决定书

    审查标准

    在河湖管理范围内兴建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所申请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权限属于相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范围。^项目申请报送程序符合规定,申请材料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不存在以下情形的:
    ①不遵循确有必要、无法避让、确保安全原则的涉河建设项目。②不符合江河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河道治理规划、岸线保护与开发利用规划等规划要求。③不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④对河道泄洪能力、河势稳定、河道冲淤变化、堤防护岸和其它水工程安全、防汛抢险、供水、水环境安全、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存在不利影响,或有不利影响采取相应补救措施不能消除或减轻至可接受范围。⑤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不适当。
    【展开】
  • 颁证与送达3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结果名称
    制证1个工作日进驻部门人员
    发证1个工作日综窗人员

    1、区水行政部门许可决定书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

区水行政部门许可决定书
结果名称区水行政部门许可决定书
结果文书类型批文
结果样本区水行政部门许可决定书.pdf
有效时间三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发布号令(文号)1997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二十一条
有堤防的河道、湖泊,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和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湖泊,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
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湖泊管理范围,由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界定;其他河道、湖泊管理范围,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界定。
第二十七条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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