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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省级权限)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实施编码: | 11110000000021039C2000111101002 |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民政局 | 行使层级: | 市级 |
| 设定依据: | |||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
| 依据名称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0〕666号 |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 第七条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第九条: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过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展开】 | ||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
| 发布号令(文号) | 2020年5月28日 2021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 |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九十条 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者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设立的社会团体,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展开】 | ||
| 【部门规章】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 |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 ||
| 依据名称 | 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 | ||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 第69号 |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社会组织名称管理,保护社会组织合法权益,根据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办理登记的社会组织。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展开】 | ||
| 事项名称 | 实施主体 | 操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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