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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实施编码: | 11110000000021039C2000111101002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民政局 | 行使层级: | 市级 |
设定依据: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条: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行政法规】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第七条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自行解散的;(三)分立、合并的;(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第二十条 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社会团体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二十一条 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第二十二条 社会团体处分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三条 社会团体成立、注销或者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展开】 | ||
权力来源: | 无 |
事项名称 | 实施主体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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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省级权限) | 市民政局 | 网上办理办事指南 |
2、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省级权限) | 市民政局 | 网上办理办事指南 |
3、社会团体注销登记(省级权限) | 市民政局 | 网上办理办事指南 |
4、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核准(省级权限) | 市民政局 | 网上办理办事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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