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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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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受理条件 | (1)本事项仅限于申请在北京松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北京百花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科研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新办审批; (2)核对申请材料人符合审核条件; (3)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齐全; (4)提交的材料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二十八条) | ||
办理时间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 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9:00,下午17:00-17:30,每周六9:00-13:00(法定节假日除外,需预约));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09:00-17:0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9:00,下午17:00-17:30,周六09:00-13:00(法定节假日除外,延时服务需预约))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9150240【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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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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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64217004 | 事项编码 | 1111000078480249XC2000164217004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78480249XC2000164217004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010)891507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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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无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电话预约:(010)89150001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市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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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进入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开展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或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申请人/申请企业采用A4纸打印申请表,一式两份; 2.申请书内容均为必填项,检查是否有遗漏; 3.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进入北京松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开展科学研究(教学实习、标本采集)活动等内容填写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4.申请表是否加盖单位公章。【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展开】 | 【展开】 |
二、科研项目的立项材料 | |||||||||
(一) | 科研项目的立项批复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开展科研工作需提供此项材料,开展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无需提供此项材料; 2.核对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 3.收取立项批复或其他立项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4.复印件要求申请人/申请单位签字盖章(每页)。【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展开】 | 开展科研工作需提供此项材料,开展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无需提供此项材料【展开】 |
或科研项目课题任务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开展科研工作需提供此项材料,开展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无需提供此项材料; 2.核对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 3.收取立项批复或其他立项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4.复印件要求申请人/申请单位签字盖章(每页)。【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展开】 | 开展科研工作需提供此项材料,开展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无需提供此项材料【展开】 | |
或委托合同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开展科研工作需提供此项材料,开展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无需提供此项材料; 2.核对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 3.收取立项批复或其他立项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4.复印件要求申请人/申请单位签字盖章(每页)。【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展开】 | 开展科研工作需提供此项材料,开展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无需提供此项材料【展开】 | |
或委托协议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开展科研工作需提供此项材料,开展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无需提供此项材料; 2.核对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 3.收取立项批复或其他立项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4.复印件要求申请人/申请单位签字盖章(每页)。【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展开】 | 开展科研工作需提供此项材料,开展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无需提供此项材料【展开】 | |
或技术服务合同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开展科研工作需提供此项材料,开展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无需提供此项材料; 2.核对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 3.收取立项批复或其他立项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4.复印件要求申请人/申请单位签字盖章(每页)。【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展开】 | 开展科研工作需提供此项材料,开展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无需提供此项材料【展开】 |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上述材料需要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5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能当场受理或者通过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受理申请。 |
审查标准 (1)核对申请材料人是否符合审核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 (3)核对每个材料中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决定 | 9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符合审查标准,决定通过申请。 |
审查标准 1.服务对象符合条件;2.申请表填写完整,无缺页等;3.科研项目立项材料在有效期内。【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
发证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在自然保护区缓冲区以及地方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非破坏性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等活动审核意见书(结果样本) |
送达方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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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在自然保护区缓冲区以及地方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非破坏性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等活动审核意见书(结果样本) | |
结果名称 | 在自然保护区缓冲区以及地方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非破坏性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等活动审核意见书(结果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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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无) |
结果样本 | 在自然保护区缓冲区以及地方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非破坏性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等活动审核意见书(结果样本).docx |
有效时间 | 依申请时限为准 |
无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年修正本)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年修正本)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务院令第687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的目的,需要进入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从事前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其活动成果的副本提交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到政务中心办理行政许可手续人员身份有要求吗? |
---|
原则是必须是建设单位或申报单位人员(持工作证或介绍信确认身份),建设单位或申报单位因特殊情况无法安排人员的,可委托代理人持授权委托书前来办理,但提供申报资料必须由建设单位或申报单位出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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