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延期(90日以上)(省级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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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8:30 - 12:00; 下午: 12:00 - 17:30; (延时服务时间: 周六上午08:30 - 12:30;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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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010)60640800
投诉监督电话:(010)12345承诺件
1111000000002122342000114109001
行政许可
法定本级行使
无
全市
国家级垂管系统

办理信息
自办件
20(工作日)
20(工作日)
无
不收费
否
否
无

实施主体信息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法定机关
市级
北京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北京市外国专家局)负责全市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决定(除经济技术开发区、怀柔区、海淀区、昌平区外);北京海外学人中心负责全市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预审、受理、审查(除经济技术开发区、怀柔区、海淀区、昌平区外)。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丰台区、石景山区、房山区、通州区、顺义区、大兴区、延庆区等负责本区的预审、受理。经济技术开发区、怀柔区、海淀区、昌平区负责本区的预审、受理、审查、决定。

申请材料总要求:1.非中文材料均需提供中文翻译件,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但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除外。受理机构或决定机构对翻译件内容意思与原件严重不符的,可要求用人单位重新提供。 2.所有纸质材料原件及中文翻译件均上传原件彩色的附件信息。 3.延期业务为工作许可届满前90日内向审批机构提出申请。 4.同一单位内改任新职务的,包括从专业岗位提升至行政管理岗位,延期时应提交岗位变更申请函及相应的证明材料。 5.改任新岗位(职业)的,应注销现有工作许可,重新申请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6.按外国高端人才(A 类)申请延期的,需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7.涉及薪酬承诺事项的,在办理工作许可延期时应提交薪资事项承诺书、与之承诺一致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及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个人明细查询的截屏文件(加盖公章)。 8.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前置审批,应提供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文书。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文书包括代表证、医师资格证、短期行医许可证、雇员证、境外非政府组织临时活动备案回执单等,职业资格证明包括厨师证、教练资格证等。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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