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 1111000000002135402110244006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运行系统 | 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处罚的行为 | 运输粮食发生污染、潮湿、霉变发热等质量安全事故;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或者包装材料运输粮食;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运输;未经清洗、消毒的容器,用于运输和储存食用植物油的行为 | ||
处罚的种类 | 警告、罚款 | ||
处罚的幅度 | 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可以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处罚结果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显示更多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无
办理环节 | 办理步骤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
检查立案 | |||
检查 | --【展开】 | --【展开】 | |
立案 |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及时立案。【展开】 | 立案审批文书【展开】 | |
调查决定 | |||
调查 | 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依法调查和保存证据。【展开】 | 调查笔录、证据文书【展开】 | |
告知 | 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展开】 | 告知书【展开】 | |
决定 |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展开】 | 行政处罚决定书【展开】 |
设定依据
无
【部门规章】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依据名称 |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6年第42号令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21条】运输粮食严防发生污染、潮湿、霉变发热等质量安全事故;不得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或者包装材料运输粮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运输;未经清洗、消毒的容器,不得用于运输和储存食用植物油。【第46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可以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展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