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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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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文物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受理条件 | 不可移动文物认定争议的裁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提交《北京市文物认定争议裁定申请表》,填写符合规范,申请表中包含相关文物的照片和简要说明,以及该文物的所有权证明文件; (二)需具备政府相关部门核发的《有争议的认定书》带有公章的原件;申环节:综窗或受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线上预申,审核通过后,流转给现场检查人员,进入现场检查环节。 (三)确认申请日期是否在区县文物行政部门出具书面认定意见之日起15工作日内,超过15工作日不予受理,特殊情况另行处理。 (来源:北京市文物局《北京市文物认定争议裁定暂行管理办法》第九条) | ||
办理时间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1-3层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9150657;(010)89150859【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1层A区103玻璃房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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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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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111029028000 | 事项编码 | 11110000000021506C2111029028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000021506C2111029028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文物局 | 委托部门 | 北京市文物局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受委托组织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现场查询: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1层A区103玻璃房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电话查询:(010)89150657;(010)891508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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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统建系统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初审件 |
预约办理 | 网上预约:http://banshi.beijing.gov.cn/;电话预约:(010)89150001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市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认定文物,由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负责。认定文物发生争议的,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作出裁定。区级文物部门认定,市级文物部门裁定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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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 | 1、提交材料使用A4纸纸彩色打印,书写使用黑色碳素笔,复印件材料需同时提供原件供查验,纸质材料均需要PDF电子版,电子版材料需与纸质版保持一致。 2、申请书填写内容不存在文字错误,内容无遗漏,裁定对象彩色照片要完整清晰; 3、区(县)认定部门、时间、结论与政府部门核发的认定书一致; 4、申请人在申请表上签字。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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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北京市文物认定争议裁定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从首都之窗网站下载模板,用制式表格A4纸彩色打印; 2、申请书填写内容不存在文字错误,内容无遗漏,裁定对象彩色照片要完整清晰; 3、区(县)认定部门、时间、结论与政府部门核发的认定书一致; 4、申请人签字。【展开】 | 北京市文物局《北京市文物认定争议裁定暂行管理办法》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表(可在市文物局网站下载)2、区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区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专门机构书面认定意见3、拟申请裁定文物的照片及其简单说明4、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证明文件5、证明申请人主张的其它相关文件。【展开】 | 【展开】 |
二 | 有争议的认定书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需提供政府部门核发,并加盖区文化和旅游局公章的完整纸质复印件。【展开】 | 北京市文物局《北京市文物认定争议裁定暂行管理办法》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表(可在市文物局网站下载)2、区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区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专门机构书面认定意见3、拟申请裁定文物的照片及其简单说明4、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证明文件5、证明申请人主张的其它相关文件。【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1、提交材料使用A4纸纸彩色打印,书写使用黑色碳素笔,复印件材料需同时提供原件供查验,纸质材料均需要PDF电子版,电子版材料需与纸质版保持一致。 2、申请书填写内容不存在文字错误,内容无遗漏,裁定对象彩色照片要完整清晰; 3、区(县)认定部门、时间、结论与政府部门核发的认定书一致; 4、申请人在申请表上签字。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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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符合受理标准,出具《受理通知书》; 2、不符合标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
审查标准 1、从首都之窗下载模版;2、用制式表格A4纸彩色打印 3、书写使用黑色碳素笔; 4、有争议的认定书复印件材料需同时提供原件供查验; 5、纸质材料均需要PDF电子版,电子版材料需与纸质版保持一致; 6、申请书填写内容不存在文字错误,内容无遗漏,裁定对象彩色照片要完整清晰; 7、区(县)认定部门、时间、结论与政府部门核发的认定书一致,确认申请日期是否在区县文物行政部门出具书面认定意见之日起15工作日内,超过15工作日不予受理; 8、申请人在申请表中签字; 9、申请材料按要求盖章。【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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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8个工作日 | 进驻人员 | 出具《不可移动文物认定争议的裁定意见》 |
审查标准 1.收件内容是否符合申报材料要求;2.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国家文物局的要求; 3.确认申请日期是否在区县文物行政部门出具书面认定意见之日起15工作日内,超过15工作日不予受理; 4.是否符合《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文物认定争议裁定暂行管理办法》; 5.是否有利于文物保护。【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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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5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不可移动文物认定争议的裁定意见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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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不可移动文物认定争议的裁定意见 | |
结果名称 | 不可移动文物认定争议的裁定意见 |
---|---|
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关于不可移动文物认定争议的裁定意见.jpg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部门规章】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
---|---|
依据名称 | 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2009年8月10日文化部令第46号公布,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条第一款:认定文物,由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负责。认定文物发生争议的,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作出裁定。 【展开】 |
【规范性文件】北京市文物认定争议裁定暂行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文物局 |
---|---|
依据名称 | 北京市文物认定争议裁定暂行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文物〔2006〕695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条: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北京市古代建筑研究所和北京进出境文物鉴定所负责相关受理、裁定工作。 【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什么情况需要向北京市文物行政部门申请文物认定争议裁定? |
---|
在区级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认定结果有争议的情况下,可向北京市文物行政部门申请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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