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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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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受理条件 | 1.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合作社等各类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办理了就业登记或转移就业登记城乡劳动力,依法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按月足额发放不低于当年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2倍的工资。2.材料齐全,真实有效。 | ||
办理时间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 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9:00,下午17:00-17:30,每周六9:00-13:00(法定节假日除外,需预约));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09:00-17:0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9:00,下午17:00-17:30,周六09:00-13:00(法定节假日除外,延时服务需预约))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人力社保事务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人力社保事务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12333【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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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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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2014008011 | 事项编码 | 1111000068835060602002014008011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6883506060200201400801102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http://rsj.beijing.gov.cn/fuwu/zxbs/202007/t20200720_1952515.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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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网上预约:http://rsj.beijing.gov.cn/fuwu/zxbs/202007/t20200720_1952515.html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分条件办理(市区) |
通办范围 | 全区 | 特别程序 | 实地核查、电话核查 |
行使内容 | 区级经办部门负责用人单位岗社补的业务审核和资金发放,市级经办部门负责用人单位岗社补的业务指导、信息系统建设和资金监管。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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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劳动合同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首次申请的,劳动合同依法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需签订两年及以上期限;再次申请的,涉及劳动合同到期的,需提交续签的劳动合同。【展开】 | 《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经办规程(试行)》【展开】 | 【展开】 |
或劳务派遣企业劳动合同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首次申请的,劳动合同依法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需签订两年及以上期限;再次申请的,涉及劳动合同到期的,需提交续签的劳动合同。【展开】 | 《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经办规程(试行)》【展开】 | 【展开】 | |
二 | 银行出具的含补贴对象申请期内的工资明细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按月足额发放不低于当年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2倍的工资。【展开】 | 关于印发《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展开】 | 与实际用工情况相符【展开】 |
三 | 补贴申请时最新月度单位财务支出凭证:补贴申请时最新月度《财务报表-利润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补贴申请时最新月度《财务报表-利润表》或其他能说明单位正常经营的证明材料【展开】 | 《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经办规程(试行)》【展开】 | 【展开】 |
四 | 补贴申请时最新月度单位报税凭证:补贴申请时最新月度《增值税及附加税申报表》或《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月(季)度申报(A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补贴申请时最新月度《增值税及附加税申报表》或《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月(季)度申报(A表)》【展开】 | 《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经办规程(试行)》【展开】 | 【展开】 |
五、劳务派遣企业涉及员工 | |||||||||
(一) | 属于劳务派遣用工的提交: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及派遣人员名单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属于劳务派遣用工的,应提交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及派遣人员名单【展开】 | 《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经办规程(试行)》【展开】 | 【展开】 |
(二)、属于外包服务用工的 | |||||||||
1 | 与用工单位签订的服务外包协议及外包人员名单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涉及服务外包员工的,需提交的与用工单位签订的服务外包协议及外包人员名单【展开】 | 《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经办规程(试行)》【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纸质材料(复印件)应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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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1个工作日 | 部门审批人员 | 受理决定 |
审查标准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用人单位,招用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村就业困难人员,依法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按月足额发放不低于当年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2倍的工资,可申请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关于印发<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2﹞308号]用人单位招用补贴对象,履行劳动合同满半年或一年后的次月起90日内提出首次申请。首次申请批准后,在享受期内用人单位可于履行劳动合同每满半年或一年后的次月起90日内提出再次申请。【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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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20个工作日 | 部门审批人员 | 审核结果 |
审查标准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用人单位,招用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村就业困难人员,依法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按月足额发放不低于当年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2倍的工资,可申请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关于印发<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2﹞308号]【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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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取证 (不计时限环节) | 部门审批人员 | 核查结果 | |
审查标准 应对有疑义或一次性申请补贴人数较多、涉及资金数额较大的用人单位组织核查,核查记录作为审批资金的依据。[《关于印发<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2﹞308号]【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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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0个工作日 | 部门审批人员 | 审核结果 |
审查标准 对公示后无异议的,下达批复文件并按规定拨付资金;有异议的,经核实后再提出审批意见。审批未通过的在批复文件中予以告知。[《关于印发<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2﹞308号] 【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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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0个工作日 | 部门审批人员 | 1、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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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 |
结果名称 | 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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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系统通知) |
结果样本 | 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docx |
有效时间 | 补贴期限 |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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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五条第三款 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等的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规定。【展开】 |
【地方性法规】北京市就业援助规定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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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北京市就业援助规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五条第一款: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减免,贷款贴息,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展开】 |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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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发[2015]23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十四)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合理确定就业困难人员范围,规范认定程序,加强实名制动态管理和分类帮扶。坚持市场导向,鼓励其到企业就业、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对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一定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 加大对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力度,确保零就业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困难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对就业困难人员较集中的地区,上级政府要强化帮扶责任,加大产业、项目、资金、人才等支持力度。【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申请审批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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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先招后补”的原则申请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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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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