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 1111000000002717422110246929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运行系统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处罚的行为 | 生产企业擅自生产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或者未按照《反兴奋剂条例》规定渠道供应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 | ||
处罚的种类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 ||
处罚的幅度 | 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处罚结果名称 | 处罚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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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无
办理环节 | 办理步骤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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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立案 | |||
检查 | 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初步核实。【展开】 | --【展开】 | |
立案 |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及时立案。【展开】 | 立案审批文书【展开】 | |
调查决定 | |||
调查 | 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依法调查和保存证据。【展开】 | 调查笔录、证据文书【展开】 | |
告知 | 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展开】 | 告知书【展开】 | |
决定 |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展开】 | 行政处罚决定书【展开】 |
设定依据
无
【行政法规】反兴奋剂条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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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反兴奋剂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8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14条】【第1款】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生产企业只能向医疗机构、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药品批发企业和其他同类生产企业供应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 【第14条】【第4款】肽类激素中的胰岛素除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供应外,还可以向药品零售企业供应。 【第8条】【第1款】生产兴奋剂目录所列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以下简称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批准文号。 【第38条】【第1款】【第1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职责分工,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企业擅自生产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或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渠道供应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展开】 |
【规范性文件】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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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办字﹝2019﹞23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3条】【第1款】【第11项】市药监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市委有关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十一)有关职责分工。 1.与市市场监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药监局负责本市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生产环节的许可、检查和处罚,以及药品批发许可、零售连锁总部许可、互联网销售第三方平台备案及检查和处罚。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的许可、检查和处罚,以及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质量的检查和处罚。 2.与市卫生健康委的有关职责分工。市药监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和联合处置机制。 3.与市商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商务局负责拟订本市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市药监局在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 4.与市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本市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市药监局与市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公安机关发现涉嫌行政违法案件移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登记接收,并在作出决定后及时反馈行政处理结果。 5.其他部门按照确定的职责分工,承担相关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展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