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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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1.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来源:《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条) 2. 进出口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由林业草原部门管理的植物或其产品 (https://www.forestry.gov.cn/c/www/gkzfwj/380010.jhtml); 3. 出口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由林业草原部门管理的野生植物或其产品(https://www.forestry.gov.cn/html/main/main_3954/20210225160347342521589/file/20210225160401102702964.pdf); 4. 申请人为单位的,住所地在北京市; 5.办理同时含有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管理的濒危野生植物或其产品进出口且不能拆分的,通过本途径提交申请。其它情形,请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管理系统”(www.singlewindow.cn),向所在地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一次性提交申请材料,同时办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许可和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 ||
办理时间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9150240;(010)89150703【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1-3层综合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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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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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64223003 | 事项编码 | 1111000078480249XC2000164223003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78480249XC2000164223003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上级委托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 委托部门 |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受委托组织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010)891502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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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无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无 | 特别程序 | |
行使内容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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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 | 使用A4纸,所有材料(含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或签字(申请人为自然人时)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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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或进出口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或其产品审批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或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申请人必需在原件上签字盖章,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理的,代理单位或个人也必需签字盖章 2.申请表中填写内容与实际进出口内容一致 3.以原料类型进出口的,重量、体积等按国际通行的计量单位填写 4.以中成药等合成类、提取类产品出口的,要按所含限制出口物种种类逐个填写,并注明包装、规格、有效成分的含量等【展开】 | 【展开】 | 【展开】 |
二 | 身份证件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证件信息与申请表一致,证件信息要在有效期内; 2、由申请人签字。【展开】 | 【展开】 | 当年首次申请或证照内容变更后首次申请时提交【展开】 |
或营业执照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2、证件信息与申请表一致,证件信息要在有效期内。【展开】 | 【展开】 | 当年首次申请或证照内容变更后首次申请时提交【展开】 | |
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2、证件信息与申请表一致,证件信息要在有效期内。【展开】 | 【展开】 | 【展开】 | |
三、在代理他人进出口时 | |||||||||
(一) | 说明代理关系的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代理关系文件应说明代理的范围和责任;内容完整,并加盖单位公章或签字(申请人为自然人时)。【展开】 | 【展开】 | 应说明代理的范围和责任【展开】 |
四 | 本次申请的进出口合同(协议)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 合同(协议)签署内容完整,并加盖单位公章或签字(申请人为自然人时); 2.内容清晰完整,与申请人信息一致、真实有效,在有效期内,签字及加盖公章应完整清晰; 3.要求无文字错误,无修改痕迹; 4. 外文合同需提供中文翻译件。【展开】 | 【展开】 | 【展开】 |
五、合法来源材料 | |||||||||
(一)、进口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或其产品的 | |||||||||
1 | 输出国开具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证书中拉丁名、数量与申请表一致【展开】 | 【展开】 | 【展开】 |
(二)、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其产品的 | |||||||||
1 |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拟出口物种在采集证记载的物种范围内; 2.拟出口数量小于或等于采集证记载的数量; 3.采集人为申请人或能够说明两者的关系。【展开】 | 【展开】 | 【展开】 |
(三)、出口人工培植来源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中植物物种或其产品的 | |||||||||
1 | 人工培植基本情况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文字说明种源来源、繁殖方式、培植规模、年产量 2.附2张种植图片 3.加盖种植基地公章或种植农户签字【展开】 | 【展开】 | 【展开】 |
(四)、再出口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或其产品的 | |||||||||
1 | 原产地《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申请人与国内CITES证书记载的进口人一致或能够说明两都相关的文件; 2.拟再出口的物种在国内CITES证书上; 3.拟再出口的数量等于或小于国内CITES证书所记载的数量。【展开】 | 【展开】 | 【展开】 |
(五)、出口、再出口前在国内经过流转的 | |||||||||
1 | 流转合同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合同一方为申请人或委托人【展开】 | 【展开】 | 多次流转的,需要提供每次流转的合同【展开】 |
六 | 进出口野生植物产品说明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查看濒危野生植物及其产品的名称、种类、数量、用途、成分、含量、规格、工艺技术等是否完整。【展开】 | 【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使用A4纸,所有材料(含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或签字(申请人为自然人时)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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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收件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接件通知书 |
审查标准 1.申请材料齐全,内容完整;2.提交的证照证件复印件完整清晰,与原件一致; 3.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并加盖公章。【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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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4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受理通知书 |
审查标准 1.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2. 进出口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由林业草原部门管理的植物 或其产品(https://www.forestry.gov.cn/c/www/gkzfwj/380010.jhtml); 3. 出口列入国家重点保护名录的由林业草原部门管理的野生植物或其产品(https://www.forestry.gov.cn/html/main/main_3954/20210225160347342521589/file/20210225160401102702964.pdf); 4. 申请人为单位的,住所地在北京市。【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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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15个工作日 | 进驻部门人员 | 审查意见 |
审查标准 1.进出口合同或协议约定的物种数量小鱼或等于合法来源材料中数量;2.合法来源材料可追溯至采集地、种植地或国外来源。【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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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 | 审批意见 |
审查标准 1.对濒危野生植物或其产品的利用用途符合国家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有关规定,符合生态安全要求和公共利益;2.不属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禁止进出口的,以及未列入《公约》禁贸名单的; 3.濒危野生植物或其产品来源合法; 4.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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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3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出口国家重点保护或进出口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或其产品行政许可决定书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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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无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或进出口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或其产品行政许可决定书 | |
结果名称 |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或进出口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或其产品行政许可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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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或进出口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或其产品行政许可决定书.jpg |
有效时间 | 6个月 |
无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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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务院令第204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经进出口者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标签。海关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标签查验放行。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有关野生植物进出口的资料抄送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展开】 |
【行政法规】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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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5号:已经2006年4月12日国务院第1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进口或者出口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出口国务院或者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限制出口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经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批准。【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是否所有进出口事项都在本市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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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委托,本事项中受理条件内的物种在本市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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