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 1111000078480249XC2110332006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强制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运行系统 | 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强制/检查结果名称 | 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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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无
办理环节 | 办理步骤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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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 | |||
立案 | --【展开】 | --【展开】 | |
处理决定 | |||
执行 | (一)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二)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展开】 | 行政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事项审批表【展开】 | |
决定 | (一)代履行前送达决定书,代履行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据、方式和时间、标的、费用预算以及代履行人; (二)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三)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 (四)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 【展开】 | 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现场笔录【展开】 |
设定依据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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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代为履行,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二)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展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