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实施清单
建立古树名木档案和标记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实施编码: | 1111000078480249XC2000717004000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 行使层级: | 市级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 第二十四条 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 对城市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展开】 | ||
权力来源: | 无 |
事项名称 | 实施主体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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