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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实施编码: | 1111000078480249XC2000717004000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 行使层级: | 市级 |
设定依据: | |||
【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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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城市绿化条例 |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务院第100号令(经1992年5月20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根据2017年03月21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四条 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 对城市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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