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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文物局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原址重建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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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文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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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文物局
法定工作日: 上午08:30 - 12:00、下午12:00 - 17:30; 周六:上午:08:30 - 12:30(需预约);法定节假日不对外服务。;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2层 C岛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不可移动文物(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除外)原址重建审批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原址重建的不可移动文物必须是省级及以下的不可移动文物; (二)符合申报要求的文物保护单位文物重建方案申请书,申请书中必须包含申请人的信息,工程信息,迁移地店属地政府部门意见等; (三)建设项目现状地形平面图须为1/5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标出涉及的文物保护单位和重建位置),设计方案要求上报1/100或1/200建筑总平面图、平面、立面、剖面图,以及相关的文字、历史照片重建依据),重建工程的位置、设计方案: (四)必须具备重建地点的考古资料,考古工作须具有考古发掘资质的部门承担; (五)文物保护专家评审意见,专家须为国家文物局备案的副高级以上的专家,且不少于3名,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原址重建的说明材料,需说明必要性和可行性,属地政府会议纪要等相关文件均可。 以上文件与电子版一并提本。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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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原址重建审批

北京市

切换简洁版

  • 承诺件

    办件类型

  • 0

    到现场次数

  • 2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18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好差评

5.0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不包括申请材料寄送时间(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不包括申请材料寄送时间(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北京市文物局 服务对象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理形式
受理条件 不可移动文物(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除外)原址重建审批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原址重建的不可移动文物必须是省级及以下的不可移动文物; (二)符合申报要求的文物保护单位文物重建方案申请书,申请书中必须包含申请人的信息,工程信息,迁移地店属地政府部门意见等; (三)建设项目现状地形平面图须为1/5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标出涉及的文物保护单位和重建位置),设计方案要求上报1/100或1/200建筑总平面图、平面、立面、剖面图,以及相关的文字、历史照片重建依据),重建工程的位置、设计方案: (四)必须具备重建地点的考古资料,考古工作须具有考古发掘资质的部门承担; (五)文物保护专家评审意见,专家须为国家文物局备案的副高级以上的专家,且不少于3名,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原址重建的说明材料,需说明必要性和可行性,属地政府会议纪要等相关文件均可。 以上文件与电子版一并提本。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二十二条)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上午08:30 - 12:00、下午12:00 - 17:30; 周六:上午:08:30 - 12:30(需预约);法定节假日不对外服务。;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查看详情
办理地点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2层 C岛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89150660;(010)89150657【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原址重建审批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基本编码 000168103003 事项编码 11110000000021506C2000168103003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110000000021506C200016810300302 进驻大厅类型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网上支付
所属机构 北京市文物局 委托部门
联办机构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行使层级 市级 运行系统
物流快递 办理方式 初审件
预约办理 数量限制
中介服务 权限划分
通办范围 全市 特殊程序 专家评审
行使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不可移动文物已经全部毁坏的,应当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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