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
区级
乡镇
(街道)
村(社区)
市级
部门
显示更多
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切换简洁版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文物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受理条件 | 不可移动文物(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除外)原址重建审批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原址重建的不可移动文物必须是省级及以下的不可移动文物; (二)符合申报要求的文物保护单位文物重建方案申请书,申请书中必须包含申请人的信息,工程信息,迁移地店属地政府部门意见等; (三)建设项目现状地形平面图须为1/5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标出涉及的文物保护单位和重建位置),设计方案要求上报1/100或1/200建筑总平面图、平面、立面、剖面图,以及相关的文字、历史照片重建依据),重建工程的位置、设计方案: (四)必须具备重建地点的考古资料,考古工作须具有考古发掘资质的部门承担; (五)文物保护专家评审意见,专家须为国家文物局备案的副高级以上的专家,且不少于3名,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原址重建的说明材料,需说明必要性和可行性,属地政府会议纪要等相关文件均可。 以上文件与电子版一并提本。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二十二条) | ||
办理时间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2层 C岛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9150660;(010)89150657【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1层A区103窗口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展开】 |
||
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
基本编码 | 000168103003 | 事项编码 | 11110000000021506C2000168103003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000021506C200016810300302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文物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现场查询: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1层A区103玻璃房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电话查询:(010)89150657;(010)89150859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无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初审件 |
预约办理 | 网上预约:http://banshi.beijing.gov.cn/;电话预约:(010)89150001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市 | 特别程序 | 专家评审 |
行使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不可移动文物已经全部毁坏的,应当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图纸及照片资料为A4或A3规格装订成册,提供pdf格式电子文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
一 | 关于文物保护单位原址重建审核的申请函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材料无缺页、符合材料申报要求并加盖公章【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展开】 | 【展开】 |
二 | 建设项目现状地形平面图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其他;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材料无缺页、符合材料申报要求并加盖图审专用章;1/5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标出涉及的文物保护单位和重建位置)【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展开】 | 内容包括:1/5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标出涉及的文物保护单位和重建位置),设计方案要求上报1/100或1/200建筑总平面图、平面、立面、剖面图,以及相关的文字、历史照片重建依据【展开】 |
重建工程的位置、设计方案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设计方案要求上报1/100或1/200建筑总平面图、平面、立面、剖面图,以及相关的文字、历史照片重建依据;扫描盖章电子版。电子版须与纸质版在内容及盖章上一致。 ;以下位置加盖章: a. 扉页:单位公章 b. 第二页(资质页):单位公章,甲级资质方章,项目负责人的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章及证书复印件 c. 文本目录页:单位公章,甲级资质方章 d. 图纸目录页(包括现状、修缮、及其他补充部分小类):单位公章,甲级资质方章 e. 图纸中的总图页(包括现状、修缮、及其他补充部分小类)(没有总图的盖在第一张图纸): 单位公章,甲级资质方章。【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展开】 | 【展开】 | |
三 | 考古勘探发掘资料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材料无缺页、符合材料申报要求【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展开】 | 【展开】 |
四 | 文物保护专家评审意见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材料无缺页、符合材料申报要求并有专家签字【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展开】 | 【展开】 |
五 | 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原址重建的说明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材料无缺页、符合材料申报要求并加盖公章【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图纸及照片资料为A4或A3规格装订成册,提供pdf格式电子文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受理通知单 |
审查标准 1、申报事项符合相应的法律法规要求;2、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依法须提交的全部材料并真实有效【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专家评审 (不计时限环节) | 进驻部门人员 | 同意或不同意 | |
审查标准 是否有利于文物保护【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决定 | 18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批准或不批准 |
审查标准 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
发证 | 5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文物保护单位原址重建的复函 |
送达方式 | |||
---|---|---|---|
![]() ![]() |
无
文物保护单位原址重建的复函 | |
结果名称 | 文物保护单位原址重建的复函 |
---|---|
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关于XXX文物保护单位原址重建的复函(样本).doc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无法实施原址保护,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需要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迁移或者拆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批准前必须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拆除;需要迁移的,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需要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十三条 不可移动文物已经全部毁坏的,应当严格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因文物保护等特殊情况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不可移动文物如何重建? |
---|
不可移动文物已经全部毁坏的,应当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
指南分享
主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承办: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版权所有: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 京ICP备05060933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0000088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9640 京ICP备05060933号
运行管理:首都之窗运行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