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 11110000765000432H2110217618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水务局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水务局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运行系统 | 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处罚的行为 | 对提供洗车服务的用水户未建设、使用循环用水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再生水的行为进行处罚 | ||
处罚的种类 | |||
处罚的幅度 | 提供洗车服务的用水户未建设、使用循环用水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再生水的,由水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规定向水务部门报送已建成循环用水设施的登记表或者提供再生水供水合同的,由水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
处罚结果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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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