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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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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件
办件类型
0
到现场次数
2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8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承诺时限仅指考古勘探工作时间,即从勘探队伍入场起计时,具体计算方法为每一万平方米7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两个月。勘探工作中若需进行现场勘查和专家评审,此过程时间另计。勘探环境若中途不满足现场勘探条件,此过程时间另计。勘探后如需进行考古发掘(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承诺时限仅指考古勘探工作时间,即从勘探队伍入场起计时,具体计算方法为每一万平方米7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两个月。勘探工作中若需进行现场勘查和专家评审,此过程时间另计。勘探环境若中途不满足现场勘探条件,此过程时间另计。勘探后如需进行考古发掘(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文物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受理条件 | 1. 原则上,建设项目应具备开展考古勘探的基本条件,不存在将导致考古勘探无法全面正常开展的情况。具体标准以《北京市地下文物保护告知书》为准。 2. 如地下有防空洞、隧道、给排水设施、水塘、水流区域、人工引水设施、河道及挂牌古树等对考古勘探有影响的区域,应在申报时标注出位置和面积。 3. 原则上要求项目整体申报。如特殊原因无法整体申报的,申报单位可以在规划范围内采用分块申报的方式。采取部分地块申报的,考古单位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后出具勘探报告将注明为该建设项目的部分报告,注明勘探面积、四至范围并附图并签署补充协议。该项目其他地块在其具备条件后另行申报。 4. 不符合以上条件的,不予受理。 5. 自受理后三个月内因申报单位原因导致未能完成考古工作的,考古单位有权终止,申报方如需继续考古的,需具备条件后另行申报。 | ||
办理时间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2层 C岛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9150657【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2层C区205玻璃房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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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窗口地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1层咨询台;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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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68101009 | 事项编码 | 11110000000021506C2000168101009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000021506C2000168101009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文物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现场查询: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2层C区205玻璃房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电话查询:(010)891506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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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统建系统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初审件 |
预约办理 | 网上预约:http://banshi.beijing.gov.cn/;电话预约:(010)89150001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市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根据《北京市地下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开展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积极探索有效方式,鼓励有资质的考古发掘单位参与本市配合基本建设的考古调查、勘探工作。具体办法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申报材料使用A4或A3幅面,书写使用碳素笔,提供所有纸质版材料的电子版扫描件(PDF格式),电子版材料需与纸质版保持一致。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
一 | 考古调查、勘探项目申请函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按照模板填写完整,不得私自删减;2.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必须为独立法人单位且公章与申请单位一致);3.重点核对申报面积,此次拆分地块面积必须在第二项(有效规划意见或土地权属凭证或钉桩报告或政府文件)或者项目总平图中精准体现;4.不得有手写项;5.原件1份;6.申请单位是否为有效规划意见或土地权属凭证或钉桩报告或政府文件注明的主体单位;(特殊情况下,政府以文件等形式明确由某申请单位代主体单位履行具体业务也可以视为主体单位)7.是否留有联系人姓名及有效联系方式;8. 函内项目名称必须与申请标题名称一致。【展开】 | 《北京市地下文物保护管理办法》【展开】 | 原则上要求项目整体申报。如特殊原因无法整体申报的,申报单位可以在规划范围内采用分块申报的方式。分块申报的,原则上该地块不应小于该项目总用地面积的五分之一,申报项目名称应为“XXXXX项目”。国家重点工程、特大工程等除外(需提供相关审批材料)【展开】 |
二、具备以下材料可提供,作为进行考古勘探的面积、范围、权属的参考资料: | |||||||||
(一) | 有效规划意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四项材料至少具备一项,且材料必须能反映出此次进行考古勘探项目的面积、范围、权属的准确信息; 2.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3.复印件1份; 4. 材料须为有效材料(所提供材料有政府部门的审批公章)。【展开】 | 《北京市地下文物保护管理办法》【展开】 | 【展开】 |
或土地权属凭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四项材料至少具备一项,且材料必须能反映出此次进行考古勘探项目的面积、范围、权属的准确信息; 2.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3.复印件1份; 4. 材料须为有效材料(所提供材料有政府部门的审批公章)。【展开】 | 《北京市地下文物保护管理办法》【展开】 | 【展开】 | |
或钉桩报告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四项材料至少具备一项,且材料必须能反映出此次进行考古勘探项目的面积、范围、权属的准确信息;2.加盖申请单位公章;3.复印件1份;4. 材料须为有效材料(所提供材料有政府部门的审批公章)。【展开】 | 《北京市地下文物保护管理办法》【展开】 | 【展开】 | |
或明确考古调查勘探四至范围、土地权属、项目主体的政府文件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四项材料至少具备一项,且材料必须能反映出此次进行考古勘探项目的面积、范围、权属的准确信息;2.加盖申请单位公章;3.复印件1份;4. 材料须为有效材料(所提供材料有政府部门的审批公章)。【展开】 | 《北京市地下文物保护管理办法》【展开】 | 【展开】 | |
三 | 用地范围地下管线分布图 | 申请人自备 | 非必要 | 原件1份 | 其他;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用地范围地下管线分布图非必须提供项目,如果没有可以不提供; 3.原件1份; 4.承诺书按照模板填写完整,不得随意删改,抬头为北京市文物局(不是北京市文物研究所)。【展开】 | 《北京市地下文物保护管理办法》【展开】 |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展开】 |
四 | 地下管线承诺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用地范围地下管线分布图非必须提供项目,如果没有可以不提供; 3.原件1份; 4. 承诺书按照模板填写完整,不得随意删改,抬头为北京市文物局(不是北京市文物研究所)。【展开】 | 《北京市地下文物保护管理办法》【展开】 |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展开】 |
五 | 北京市地下文物保护告知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按照模板填写完整,不得随意删改,抬头填写申请单位名称,首段中替换项目名称; 2.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3.原件1份;【展开】 | 《北京市地下文物保护管理办法》【展开】 |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展开】 |
六 | 项目平面图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其他;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 比例尺为1:2000或1:500 2.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3. 提供CAD电子版 4. 图中必须准确标注本次申报地块范围的GPS坐标,后续初勘老师根据平面图核对场地面积。 (注:组织考古调查勘探这项行政审批不产生任何费用,费用的产生是在现场作业中根据每平方米收费,具体法规法条请参考90[248]号文件) 5. 原件1份 6. 须提供本次申报地块平面图【展开】 | 《北京市地下文物保护管理办法》【展开】 | 比例尺为1:2000或1:500;并提供CAD电子版,图中需准确标注项目范围四至的GPS坐标;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展开】 |
七 | 现场影像资料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其他;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现场照片要求: 1.至少六张多角度显示项目现场状况的照片,确保完整了解项目场地的状况,确保为申报实时的现场照片;(若照片显示情况与申请人描述情况不一致,以照片反映的现场为准) 2.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3.原件1份。 现场视频要求: 1.须能反映项目整体申报面积情况的全景,至少四个角度拍摄现场情况(如面积过大可增加角度拍摄),视频中须说明勘探范围四至;如有需要保留的建筑或其他需局部拍摄的特殊情况,请在视频中说明并在视频中清晰反映。要求画质清晰、不抖动,能准确了解现场情况。【展开】 | 《北京市地下文物保护管理办法》【展开】 | 可表现项目现场申报时完整状况,多角度拍摄,不少于6张纸质版照片及须能反映项目整体申报面积情况的全景视频;纸质版照片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申报材料使用A4或A3幅面,书写使用碳素笔,提供所有纸质版材料的电子版扫描件(PDF格式),电子版材料需与纸质版保持一致。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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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受理通知单 |
审查标准 1、符合《北京市地下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建设工程:位于地下文物埋藏区;旧城之内建设项目总用地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旧城之外建设项目总用地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2、建设单位主动申请考古调查勘探的建设工程。 3、建设单位可以在规划范围内采用分块申报的方式,建设单位申报地块应完成征地和建筑的拆迁,不能有密集植被、建筑基础、建筑垃圾、硬化地面等有碍考古勘探的堆积物;同时不能有不可移动的民用、国防设施,以及未迁移的现代墓葬。 4、如地下有防空洞、隧道、给排水设施、水塘、水流区域、人工引水设施、河道及挂牌古树等对考古勘探有影响的区域,应在申报时标注出位置和面积。 5、原则上要求项目整体申报。如特殊原因采取部分地块申报的,考古单位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后出具勘探报告将注明为该建设项目的部分报告,注明勘探面积、四至范围并附图并签署补充协议。该项目其他地块在其具备条件后另行申报。如不依法申报,文物行政部门将依法查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计入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6、不符合以上条件的,不予受理。 7、因甲方原因未能在5个工作日完成现场调查的将不予受理。【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决定 | 18个工作日 | 部门负责人 | 同意或不同意 |
审查标准 1.工程范围内可能埋藏文物2.应在工程立项前或者土地出让前 2.应由具有考古发掘资质单位承担 3.有必要的人员和经费 4.有考古调查、勘探工作方案^【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
发证 | 5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地下文物保护工作的函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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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无
地下文物保护工作的函 | |
结果名称 | 地下文物保护工作的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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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关于XXXX项目地下文物保护工作的函(结果样本).docx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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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在可能存在地下文物的区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进行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前,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可能存在地下文物的区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及时划定并动态调整。 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或者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未依照前款规定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考古调查、勘探中发现文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根据文物保护的要求与建设单位共同商定保护措施;遇有重要发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及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处理。由此导致停工或者工期延长,造成建设单位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听取建设单位意见后,提出处理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是否可在未完成考古合同签订的情况下,先期开展考古工作 |
---|
不可以。因涉及农民工工资给付,需在完成考古合同签订及考古经费支付的情况下,方可开展考古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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