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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未携带、放置、粘贴有关证件和标志(含服务监督卡、从业资格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营运资格证、道路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等)的行为进行处罚(重点站区管理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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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管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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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未携带、放置、粘贴有关证件和标志(含服务监督卡、从业资格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营运资格证、道路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等)的行为进行处罚(重点站区管理范围内)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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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11110000746105829M2110270551000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所属机构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使层级 市级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运行系统 权力来源 上级授权
处罚的行为 出租汽车驾驶员未携带、放置、粘贴有关证件和标志(含服务监督卡、从业资格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营运资格证、道路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等)的行为
处罚的种类 警告、罚款
处罚的幅度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00元至1000 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至2000元的罚款,在营运资格证件上作违章记录,并可暂扣营运资格证件1个月至3个月。
处罚结果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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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步骤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检查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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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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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地方性法规】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6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15条】【第1款】【第3项】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营运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携带并按照规定放置、张贴营运资格证件和服务监督卡;【第29条】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三)、(五)、(六)、(七)、(九)、(十)、(十二)、(十三)、(十五)、(十七)、(二十)项规定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00元至1000 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至2000元的罚款,在营运资格证件上作违章记录,并可暂扣营运资格证件1个月至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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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依据名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号令(文号)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22年第42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36条】【第1款】【第1项】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第36条】【第1款】【第1项】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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