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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未携带、放置、粘贴有关证件和标志(含服务监督卡、从业资格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营运资格证、道路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等)的行为进行处罚(重点站区管理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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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未携带、放置、粘贴有关证件和标志(含服务监督卡、从业资格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营运资格证、道路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等)的行为进行处罚(重点站区管理范围内)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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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意见征集

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11110000746105829M2110270551000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所属机构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使层级 市级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运行系统 权力来源 上级授权
处罚的行为 出租汽车驾驶员未携带、放置、粘贴有关证件和标志(含服务监督卡、从业资格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营运资格证、道路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等)的行为
处罚的种类
处罚的幅度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00元至1000 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至2000元的罚款,在营运资格证件上作违章记录,并可暂扣营运资格证件1个月至3个月。
处罚结果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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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 办理步骤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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