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实施编码: | 1111000000002704362000125116001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消防救援总队 | 行使层级: | 市级 |
设定依据: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2〕56号) 第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专家审定一级和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试题,会同公安部确定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并对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全国统一的考试大纲和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并研究确定本地区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的合格标准。 第十四条: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43号) 第五条:公安部消防局对全国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是一级、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审批部门。【展开】 | ||
权力来源: | 无 |
事项名称 | 实施主体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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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延续注册) | 市消防救援总队 | 网上办理办事指南 |
2、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初始注册) | 市消防救援总队 | 网上办理办事指南 |
3、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变更注册) | 市消防救援总队 | 网上办理办事指南 |
4、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注销注册) | 市消防救援总队 | 网上办理办事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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