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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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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不能当场登记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工作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 ||
办理时间 |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11616611【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一层B区综合窗口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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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窗口地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一层B区综合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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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31127002 | 事项编码 | 11110000MB1663498E2000131127002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MB1663498E200013112700203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https://ect.scjgj.beijing.gov.cn。手机用户可以通过 https://ect.scjgj.beijing.gov.cn扫描二维码下载客户端查询网上登记办理进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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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网上预约:http://banshi.beijing.gov.cn/;电话预约:(010)89150001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国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市级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下列内资公司的登记: 1.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中央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他企业; 2. 市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的控股50%以上的公司; 3. 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4.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当由市局登记的企业。 区级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除上述内容以外的内资公司的登记。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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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 | 1. 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 A4 型白色纸张,用黑色或蓝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字。 2. 对于现场窗口提交材料的,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未注明复印件的即为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3. 通过全程电子化方式申请登记注册的,主体资格证明、身份证明、批准证书、章程、决议等文件可通过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提交原件影像(印)件,或通过登记业务系统设置的申请文书格式规范生成相关材料并使用。 4. 提交材料涉及签署,参照申请书中申请人的注释,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无法亲笔签署的,需提交授权人委托他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为原件,且授权人应亲笔签字,被委托人应配合登记机关进行实名认证。 5. 提交材料、公证认证文书为外文的,应附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的中文翻译件,由翻译单位注明“翻译准确”,投资人名称为非英文外文的,翻译件中应记载投资人英文名称,翻译单位应在翻译件上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翻译专用章)或者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同时注明翻译人及联系方式。自然人的应在翻译件上签名,注明联系方式,并附翻译人员相应翻译资质复印件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 6. 在办理登记、备案事项时,申请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通过实名认证系统,采用人脸识别等方式对相关人员进行实名验证。因特殊原因,当事人无法通过实名认证系统核验身份信息的,可以提交经依法公证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或者由本人持身份证件到现场办理。7.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不能当场登记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工作日。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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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 | |||||||||
(一) | 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审查点1: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白色纸张,用黑色或蓝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字;申请书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或蓝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审查点2:申请书页数是否齐全、填报内容是否有遗漏; 审查点3:申请书填写内容是否存在明显文字错误; 审查点4:申请书中按相应申请人的注释亲笔签字或电子签名(电子签名仅限E窗通申报的材料)、签字是否为错别字; 审查点5:申请书申请登记事项与提交材料是否对应,件数齐全。 审查点6:相关人员是否完成身份认证; 审查点7:身份证明是否粘贴完整且在有效期内,是否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展开】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展开】 | 具体填写要求详见申请书注释; 全市实施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 诺制,按照承诺制办理的,一并提交承诺书【展开】 |
(二) | 公司依照《公司法》 作出解散的决定或决议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审查点1:决议、决定程序、表决权等是否符合《公司法》和章程规定的议事规则和表决比例; 审查点2:决议、决定中股东签章是否为自然人股东亲笔签字,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并加盖公章;如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无法签字,是否有法定代表人授权的有权签字人亲笔签字,并提供授权委托书; 审查点3:决议、决定中的内容是否与公司申请的内容一致,是否体现确认清算报告、同意注销企业; 审查点4:是否填写日期,不晚于登记机关受理日期; 审查点5:也可提交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裁定强制清算终结文书、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的文件,文件应为原件,确认内容是否准确。【展开】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展开】 | 【展开】 |
或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审查点1: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应为原件 审查点2:核查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内容是否准确【展开】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展开】 | 也可提交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 解散裁判文书、裁定强制清算终结文书【展开】 | |
或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撤销公司的文件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审查点1:核查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撤销公司的文件内容是否准确。【展开】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展开】 | 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公司依法被 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的文件。【展开】 | |
(三) | 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审查点1:清算报告是否由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确认: 审查点2:基本信息与登记信息一致,清算报告是否记载有债权债务、税款、职工工资、对外投资等清理情况; 审查点3: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确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签署确认;自然人股东亲笔签字,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并加盖公章;如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无法签字,是否有法定代表人授权的有权签字人亲笔签字,并提供授权委托书; 审查点4:股份有限公司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 审查点5: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提交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书。【展开】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展开】 | 由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 责任公司的股东或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确认。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确认;一人有 限责任公司由股东签署确认;股份有 限公司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 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 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 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提交人民 法院关于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书。【展开】 |
(四) |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审查点1:国有独资公司需提交。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审查点2:审查批准文件或者决定文件的内容是否与企业申请的内容一致; 审查点3:确认批准文件或者决定文件是否存在有效期、并在有效期之内; 审查点4: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签字。【展开】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展开】 | 国有独资公司需提交。其中, 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 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 件复印件。【展开】 |
(五) | 清税证明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审查点1:清税证明中企业信息是否与营业执照一致; 审查点2:是否有税务部门确认; 审查点3:经登记机关在线核查已办结清税手续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文书。 审查点4:简易注销无需提交。【展开】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展开】 | 经登记机关在线核查已办结清 税手续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文书。【展开】 |
(六) | 报纸公告样张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审查点1:仅通过报纸发布债权人公告的,需要提交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 审查点2:报纸表头页、内容页信息清晰完整,是否为报纸原件,是否为省级以上报纸公告,或发行量和影响力较大的报刊; 审查点3: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上刊登的内容信息是否准确,与企业申请内容是否一致、准确; 审查点4:是否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注销登记;【展开】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展开】 | 仅通过报纸发布债权人公告的, 需要提交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应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免费公示清算组信息,并于 60 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债权人公告(也可在报纸上发布公告),公告期为 45 个自然日。【展开】 |
(七) | 人民法院指定企业破产管理人的决定书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审查点1: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 审查点2:基本信息与企业登记信息一致; 审查点3:是否包含指定的清算人、破产管理人内容; 审查点4:申请材料中需由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签字盖章处内容,是否与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的证明内容一致; 审查点5: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的证明是否为原件; 审查点6:是否有人民法院盖章。 审查点7:对于破产裁定,法院的破产裁定书中有关于破产管理人的内容表述,可不另收取人民法院指定其为破产管理人的证明。对于强制清算终结的,如强制清算终结的裁定书已载明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的相关具体信息,则只收取强制清算终结的裁定书即可;如未载明,需收取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的证明。【展开】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展开】 | 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 算人、破产管理人的证明;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申请注销登 记的需提交。【展开】 |
(八) | 批准文件(许可证件)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审查点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注销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审查点2:注意审批部门、许可文件是否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的许可部门、许可形式一致; 审查点3: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是否清晰完整,名称、经营场所等信息是否与营业执照、申请书内容相符。 审查点4: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签字。【展开】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展开】 |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 定注销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 关批准文件的复印件。【展开】 |
(九) | 营业执照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副本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审查点1: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审查点2:确认正、副本数量,原发放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应全部缴回; 审查点3:缴回的营业执照是否全部为最近一次发照的营业执照; 审查点4:纸质营业执照遗失无法缴回的,应当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刊登遗失公告【展开】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展开】 |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展开】 |
(十) | 合并协议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审查点1: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不进行清算的,办理公司注销登记时无需提交清算报告,提交合并协议或分立决议、决定。合并协议、分立决议或决定中载明解散公司需办理清算的,在办理注销登记时需提交清算报告。 审查点2:合并协议内容是否包括:合并协议各方的名称,合并形式,合并后公司的名称,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合并协议各方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解散公司分公司、持有其他公司股权的处置情况,签约日期、地点以及合并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查点3:分立的提交公司分立的决议或决定。分立决议或决定应当包括:分立形式,分立前后公司的名称,分立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分立后原公司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公司分公司、持有其他公司股权的处置情况。 审查点4:决议、决定是否符合章程规定的股东表决比例;决议、决定中股东签章是否为自然人股东亲笔签字,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并加盖公章;如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无法签字,是否有法定代表人授权的有权签字人亲笔签字,并提供授权委托书; 审查点5:合并协议或分立决议、决定中的内容是否与本次申请的内容一致【展开】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展开】 | 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不 进行清算的,办理公司注销登记时无 需提交此规范第 3 项材料,提交合 并协议或分立决议、决定。合并协议、 分立决议或决定中载明解散公司需 办理清算的,在办理注销登记时需提交清算报告。【展开】 |
或分立决议(决定)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审查点1: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不进行清算的,办理公司注销登记时无需提交清算报告,提交合并协议或分立决议、决定。合并协议、分立决议或决定中载明解散公司需办理清算的,在办理注销登记时需提交清算报告。 审查点2:合并协议内容是否包括:合并协议各方的名称,合并形式,合并后公司的名称,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合并协议各方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解散公司分公司、持有其他公司股权的处置情况,签约日期、地点以及合并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查点3:分立的提交公司分立的决议或决定。分立决议或决定应当包括:分立形式,分立前后公司的名称,分立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分立后原公司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公司分公司、持有其他公司股权的处置情况。 审查点4:决议、决定是否符合章程规定的股东表决比例;决议、决定中股东签章是否为自然人股东亲笔签字,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并加盖公章;如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无法签字,是否有法定代表人授权的有权签字人亲笔签字,并提供授权委托书; 审查点5:合并协议或分立决议、决定中的内容是否与本次申请的内容一致【展开】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展开】 | 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不 进行清算的,办理公司注销登记时无 需提交此规范第 3 项材料,提交合 并协议或分立决议、决定。合并协议、 分立决议或决定中载明解散公司需 办理清算的,在办理注销登记时需提交清算报告。【展开】 | |
二、简易注销登记 | |||||||||
(一) | 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审查点1: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白色纸张,用黑色或蓝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字;申请书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或蓝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审查点2:申请书页数是否齐全、填报内容是否有遗漏; 审查点3:申请书填写内容是否存在明显文字错误; 审查点4:申请书中按相应申请人的注释亲笔签字或电子签名(电子签名仅限E窗通申报的材料)、签字是否为错别字; 审查点5:申请书申请登记事项与提交材料是否对应,件数齐全。 审查点6:相关人员是否完成身份认证; 审查点7:身份证明是否粘贴完整且在有效期内,是否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展开】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展开】 | 具体填写要求详见申请书注释; 全市实施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 制,按照承诺制办理的,一并提交承 诺书。【展开】 |
(二) | 营业执照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副本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审查点1: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审查点2:确认正、副本数量,原发放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应全部缴回; 审查点3:缴回的营业执照是否全部为最近一次发照的营业执照; 审查点4:纸质营业执照遗失无法缴回的,应当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刊登遗失公告【展开】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展开】 |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 业执照正、副本。【展开】 |
(三) | 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审查点1: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应是制式表格或用A4纸打印; 审查点2: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中企业名称应正确填写; 审查点3: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中全体投资人应按照备注要求正确签字盖章。【展开】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展开】 | 企业决定解散,符合简易注销条件的,可以通过北京 市企业服务 e 窗通平台“企业法人”中的“主体注销”模 块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信息 (强制清算终结和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除外),公告将通 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 20 日。不能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公告的企业可提供公告期20日届满后的公告报样。报样可由企业根据具体情况参照一般注销的报样提交。【展开】 |
或简易注销部分投资人承诺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审查点1:简易注销部分投资人承诺书应是制式表格或用A4纸打印; 审查点2:简易注销部分投资人承诺书中企业名称应正确填写; 审查点3:简易注销部分投资人承诺书中部分投资人应按照备注要求正确签字盖章。【展开】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展开】 | 企业决定解散,符合简易注销条件的,可以通过北京 市企业服务 e 窗通平台“企业法人”中的“主体注销”模 块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信息 (强制清算终结和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除外),公告将通 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 20 日。不能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公告的企业可提供公告期20日届满后的公告报样。报样可由企业根据具体情况参照一般注销的报样提交。(简易注销部分投资人承诺书仅限吊销满三年的企业使用)【展开】 | |
(四) | 股东名册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审查点1:股东名册明确公司名称及股东情况; 审查点2:股东名册加盖公司公章【展开】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展开】 |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需提交。【展开】 |
三 | 北京市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审查点1:以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该事项的还需提交《北京市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制——出资人(法定代表人)承诺书》及《北京市市场主体告知承诺制登记——提交人承诺书》,并由承诺书备注中要求的人员签字。【展开】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展开】 | 以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该事项的还需提交《北京市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制——出资人(法定代表人 )承诺书》及《北京市市场主体告知承诺制登记——提交人承诺书》【展开】 |
四、分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 | |||||||||
(一) | 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申请表是否是制式表格或用A4纸打印; 2、检查申请书内容是否有遗漏; 3、检查申请书填写内容是否存在明显文字错误; 4、检查申请书是否有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展开】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展开】 | 具体填写要求详见申请书注释; 全市实施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 制,按照承诺制办理的,一并提交承 诺书。【展开】 |
(二) | 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的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审查点1: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 审查点2:基本信息与企业登记信息一致; 审查点3:是否包含指定的清算人、破产管理人内容; 审查点4:申请材料中需由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签字盖章处内容,是否与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的证明内容一致; 审查点5: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的证明是否为原件; 审查点6:是否有人民法院盖章。 审查点7:对于破产裁定,法院的破产裁定书中有关于破产管理人的内容表述,可不另收取人民法院指定其为破产管理人的证明。对于强制清算终结的,如强制清算终结的裁定书已载明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的相关具体信息,则只收取强制清算终结的裁定书即可;如未载明,需收取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的证明。【展开】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展开】 | 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展开】 |
(三) | 清税证明材料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审查点1:清税证明中企业信息是否与营业执照一致; 审查点2:是否有税务部门确认; 审查点3:经登记机关在线核查已办结清税手续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文书。 审查点4:简易注销无需提交。【展开】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展开】 | 经登记机关在线核查已办结清税 手续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文书【展开】 |
(四) | 批准文件(许可证件)复印件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审查点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注销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审查点2:注意审批部门、许可文件是否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的许可部门、许可形式一致; 审查点3: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是否清晰完整,名称、经营场所等信息是否与营业执照、申请书内容相符。 审查点4: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签字。【展开】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展开】 |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 注销分公司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 准文件复印件。【展开】 |
(五) | 营业执照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副本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审查点1: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审查点2:确认正、副本数量,原发放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应全部缴回; 审查点3:缴回的营业执照是否全部为最近一次发照的营业执照; 审查点4:纸质营业执照遗失无法缴回的,应当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刊登遗失公告【展开】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展开】 |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 业执照正、副本。【展开】 |
(六) | 北京市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审查点1:以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该事项的还需提交《北京市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制——出资人(法定代表人)承诺书》及《北京市市场主体告知承诺制登记——提交人承诺书》,并由承诺书备注中要求的人员签字。【展开】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展开】 | 以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该事项的还需提交《北京市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制——出资人(法定代表人)承诺书》及《北京市市场主体告知承诺制登记——提交人承诺书》【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1. 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 A4 型白色纸张,用黑色或蓝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字。 2. 对于现场窗口提交材料的,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未注明复印件的即为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3. 通过全程电子化方式申请登记注册的,主体资格证明、身份证明、批准证书、章程、决议等文件可通过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提交原件影像(印)件,或通过登记业务系统设置的申请文书格式规范生成相关材料并使用。 4. 提交材料涉及签署,参照申请书中申请人的注释,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无法亲笔签署的,需提交授权人委托他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为原件,且授权人应亲笔签字,被委托人应配合登记机关进行实名认证。 5. 提交材料、公证认证文书为外文的,应附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的中文翻译件,由翻译单位注明“翻译准确”,投资人名称为非英文外文的,翻译件中应记载投资人英文名称,翻译单位应在翻译件上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翻译专用章)或者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同时注明翻译人及联系方式。自然人的应在翻译件上签名,注明联系方式,并附翻译人员相应翻译资质复印件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 6. 在办理登记、备案事项时,申请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通过实名认证系统,采用人脸识别等方式对相关人员进行实名验证。因特殊原因,当事人无法通过实名认证系统核验身份信息的,可以提交经依法公证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或者由本人持身份证件到现场办理。7.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不能当场登记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工作日。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能当场受理或者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 (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
审查标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具体见申请材料目录。【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决定 | 0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条件、标准,通过审查,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条件和标准,未通过审查,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
审查标准 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不能当场登记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工作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登记申请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
发证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注销核准通知书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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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注销核准通知书 | |
结果名称 | 注销核准通知书 |
---|---|
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注销核准通知书.docx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九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第三十四条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登记事项未经登记或者未经变更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第三十七条 公司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终止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公告公司终止。第三十八条 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展开】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令第723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注册,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其授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名单。【展开】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行为,推进法治化市场建设,维护良好市场秩序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一)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 (四)个体工商户; (五)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第三条 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 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展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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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六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条 ……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展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9〕20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九条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 第十二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展开】 |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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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市场主体统一登记管理工作,制定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制度措施,推进登记全程电子化,规范登记行为,指导地方登记机关依法有序开展登记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加强对辖区内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的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提升登记管理水平。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可以依法承担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管理职责。 各级登记机关依法履行登记管理职责,执行全国统一的登记管理政策文件和规范要求,使用统一的登记材料、文书格式,以及省级统一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系统,优化登记办理流程,推行网上办理等便捷方式,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提供规范化、标准化登记管理服务。 第四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权或者股份的公司的登记管理由省级登记机关负责;股份有限公司的登记管理由地市级以上地方登记机关负责。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辖区登记管辖作出统一规定;上级登记机关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依法将部分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交由下级登记机关承担,或者承担下级登记机关的部分登记管理工作。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其授权的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展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修订)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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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修订)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九条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第十条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十条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是否必须为货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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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
2、房屋用途为住宅可否作为公司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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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如果申请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应到有关部门办理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相关手续,并到登记机关领取并填写《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 |
3、住宅楼底层规划为商业用途的房屋可否办理餐饮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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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楼底层规划为商业用途的房屋不得从事餐饮服务、歌舞娱乐、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生产加工和制造、经营危险化学品等涉及国家安全、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影响人民身体健康、污染环境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从事的其他行业。 |
4、有限公司注销时清算组负责人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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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组中包含自然人股东时,清算组负责人应为自然人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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